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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纽约公约》第5条第2项(乙)款规定了公共政策抗辩理由,但没有对其含义、范围以及具体内容作出规定。这种情形可能导致缔约国法院滥用该抗辫理由。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是国际性公共政策,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范畴,属于残留条款而非主要条款。适用公共政策除了通常应考虑的因素外,还应考虑法院地国与潜在交易的关系。公共政策与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可仲裁事项、法定诉讼程序条款和显然漠视法律等情形存在区别。

  • 标签: 《纽约公约》 公共政策的性质 不可仲裁性 显然漠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