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民法典》第580条的真正意义体现于其但书规定,其法律效果为排除给付义务,不仅以《民法典》第577条为适用前提,更以双方的合同有效为前提。同时第580条蕴含了中国法上的履行不能制度,在履行不能的法律效果方面,可进行传统上的给付义务、对待给付的讨论,其中还可提取出履行不能情况下债务人利益保护的方式,除此以外还可结合归责事由对履行不能责任产生的影响。
简介:摘要 《民法典》第580条的真正意义体现于其但书规定,其法律效果为排除给付义务,不仅以《民法典》第577条为适用前提,更以双方的合同有效为前提。同时第580条蕴含了中国法上的履行不能制度,在履行不能的法律效果方面,可进行传统上的给付义务、对待给付的讨论,其中还可提取出履行不能情况下债务人利益保护的方式,除此以外还可结合归责事由对履行不能责任产生的影响。
简介:摘要受国际经济环境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外汇汇率波动幅度日趋加大,同时美元加息预期不断增强。对国际化、市场化的航运企业而言,需要在变动的金融市场中,寻求规避汇率、利率风险的办法。由于航运企业以国际贸易海上运输为主要的经营模式,日常生产经营资金收支主要币种为美元,且资金使用较为密集,对于持有大量美元商业贷款的航运企业,汇率、利率的变动直接影响到了美元贷款本金、利息的支付。因此,一方面根据生产经营需求控制美元贷款额度,一方面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通过有效操作来规避汇率、利率变动风险,锁定因人民币贬值带来的航运企业美元贷款利息成本增加,成为每一家航运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根据我国航运企业资金使用特色,通过对外部金融市场利率、汇率趋势趋势分析,探讨在当前金融市场大环境下,我国航运企业防范美元债务风险的必要性。
简介:摘要地方政府是国家形象的基层代表,其宗旨是为地方人民谋取福利,服务社会。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带动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地方政府通常会通过借款和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以完成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然而,在相关法律限制下,地方政府发债的法律主体地位受到限制,同时地方政府责任沉重,导致其开始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由于制度建设滞后,在地方政府债务举借、使用、管理和偿还等环节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多主体举债,多部门分散管理,导致债务规模激增,债务风险凸显。同时,地方政府举债程序不透明,存在违法担保、资金使用脱离预算管理、偿债责任不清晰等突出问题。一旦地级市政府债务举借、使用、管理、偿还的某个环节出现严重的问题,容易爆发债务危机,最终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诱发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故本文以山西省晋中市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作为研究对象,对该市的政府债务规模带来的风险和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防范该市政府债务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