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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主要险种的条款费率由保险监管机构制订,  1.对保险条款费率采取何种监管模式,部分国家(地区)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严格监管

  • 标签: 保险条款费率 试论保险条款 费率监管
  • 简介:保险分支机构对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不高,还需从市场行为的层面上加强对各公司条款费率执行、费用支付等方面监管,虽然各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的产品数目众多

  • 标签: 保险条款费率 试论保险条款 费率监管
  • 简介:保监会2005年11月10日颁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改进和简化了我国非寿险产品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新《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分总则、审批、备案、组合式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管理、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四十四条。另外,保监会配套下发了《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经常会调整而《办法》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如保险公司需报告的事项、报告内容、报表和时限等。

  • 标签: 财产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 费率管理 保监会 办法 法律责任
  • 简介:本文分析了英文保险条款的文体特征以及中英文条款格式的差异,提出了英文保险条款的翻译原则,并就翻译实践中最为棘手的长句、复合句的翻译方法和技巧进行了探讨。

  • 标签: 保险条款 英文条款 文体 翻译原则 句法结构
  • 简介:农业保险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环节,农机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内容。根据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工作环境和使用风险,制定符合农机化特点的农机保险条款,是推进农机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措施。现结合工作实际和调查研究,就制定农机保险条款谈几点意见。

  • 标签: 保险条款 农机化 江苏 农业保险 安全技术性能 持续健康发展
  • 简介:一、国内保险恢复后第一部《国内船舶保险条款》的诞生海上保险是各保险险种的鼻祖,据有关资料记载,从1347年10月23日意大利热内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签发的,承保圣太·克拉拉船舶保险以来,至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在保险险种日益发展的过程中,海上保险始终占据着极为重要的位置。

  • 标签: 船舶保险 保险条款 国内船舶 被保险人 市场状况 海上保险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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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条款》中新船的可保价值概念与《海商法》所规定的可保价值概念是完全不同的,《条款》下新船的可保价值并不是该特定船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市场价值,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损失发生时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不得按照保险合同取得赔偿

  • 标签: 保险人损害 保险条款讨论 内河船舶
  • 简介:保险自杀条款研究偶见一、自杀的概念自杀(Suieide),是当事人自己故意用某种暴力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的行为,是现代社会一种常见的病态现象。自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杀是指排除他杀以外的一切死亡形式,非他杀即为自杀;狭义的自杀是指故意有准备地结束自...

  • 标签: 自杀条款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学生平安保险 被保险人 团体人身保险
  •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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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免责条款是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但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其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有着多元化的表现形式和灵活多变的位置,科学界定其实质内涵,是保险契约法面临的重要课题。对此,需要在协调法律规范的冲突基础上,从功能性评价、重要性评价及因果关系评价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建构。

  • 标签: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实质要素 赔付责任
  • 简介:海损费用险是一种通用的保险,在发生共同海损后理算师,为了保护垫付费用的各方的利益,一般投保这种险。裘新宝同志在此对这种保险作了一个比较详细的介绍。

  • 标签: 共同海损 保险 费用 理算 垫付 投保
  • 简介:所谓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又称免责条款,即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对事故所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它的范围广泛,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即是一种典型的免责条款,是其主要表现形式,免责条款还有其他多种表现方式,包括自负额、免赔额条款、观察期条...

  • 标签: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投保人 除外责任条款 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 意外事故
  • 简介: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在保险背景下因成本过高而未能有效实现保障意思自治的目标,因而亟待转向以内容控制为主的模式。后者以维持给付均衡为价值取向。但是,保险的技术性与团体性也赋予了给付均衡更丰富的含义。据此而建构的内容控制规范应主要作用于背离任意性规范的非核心给付条款,特别是涉及远期不确定风险的条款。在控制范式上,宜采取抽象表述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并考虑保险特质与我国实务,构建具有开放性的多层次不公平条款判断标准。

  • 标签: 格式条款 信息规制 内容控制 核心条款 判断标准
  • 作者: 王美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北京102249)
  • 学科: 经济管理 > 企业管理
  • 创建时间:2009-04-14
  • 出处:《中外企业家》 2009年第4期
  • 机构:摘要: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合同,《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被保险故意犯罪致残致伤可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形。但实践中对该条文“故意犯罪”一词的认定存在争议,主要两种观点:应严格按刑事诉讼法程序来对“故意犯罪”进行认定和只要被保险人事实上已明显构成犯罪即可。本文对两种观点进行了分析,赞同第二种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