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粮食保护价政策的争论,由来已久。1997年12月,《中华人民人和国价格法》第29条明确规定“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虽主此项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被确立了下来,然而,人们的认识并没有统一,特别是“粮改”以来,过去对保护价持“否定论”的人们又提出:停止保护,彻底放开,那么,究竟应当如何正确评估当今中国押情,农情的粮情?如何辩证看待刚刚实施的粮食保护价政策?如何趋利避害,紧持和完善(特别是在主产区)粮食保护价政策,并使之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本文就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简介:取消保护价收购是我国农村政策的重大调整,但政府支持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的责任应该不减反增,需要调整的是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方法.从我国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的长远战略需要看,尽快建立起农民养老金制度是最佳政策选择.目前,我国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的条件基本成熟,以产品换保障的方式,完全可以在不增加甚至减少财政负担的情况下,由农民定额缴纳其粮食产量的20%作为保险费,就既能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又能建立起年积累额超过1500亿元的农民养老金制度.实现上述政策目标需要的只是将目前用于保护价收购的资金微调为对缴纳保险费农民的直接补贴.与此同时,建立这样的制度,最重要的是给农民机会,给农民提供一个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的思路和框架.中国农民的问题,从来都是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的.建立农民养老金制度将也不例外.
简介:安微财贸学校贸经系王文举著文说,应该以粮食目标生产成本为最低保护价的核算依据。提出:(一)保护价的实施,就由各级政府负责,不能把其转嫁给国有粮食企业。(二)我国保护价政策,可由各级粮食储备部门具体负责。(三)保护价制定和调整的权力,应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四)保护价实施的资金可由财政拨款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无息或低息款支付,统交由粮食储备部门专款专用。(五)保护价政策的实施可和粮食专储结合。(六)国家储备部门购进的粮食可以由“死”变“话”,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大流通,以盈补亏,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关于粮食最低保护价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