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董某1997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当电工,2007年12月28日,董某的劳动合同到期。2007年12月28日正逢周末,至当天下午董某下班离开公司时,该公司没有向董某发出任何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通知。两天后,即2007年12月31日下午,董某接到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称,上周五(即2007年12月28日)下午,公司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且已于2007年12月31日上午将2500元待通知金和当天全天的工资转账至董某的工资卡上,告知董某可以开始办理离职手续。董某认为自己工作认真负责,且已在该公司工作了10年,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简介: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杨某,男被诉人:某公司案情简介:杨某于2005年3月24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后续订至2009年3月24日终止。2008年9月10日该公司作出《关于对杨某的处理决定》,其主要内容为:“2008年8月26日电镀车间杨某在公司生产紧张的情况下,不安心工作,不服从主管人员的领导,聚众闹事,并先后在车间主任、生产副总、办公室主管领导乃至总经理的思想教育下仍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秩序、严重扰乱公司正常办公,使公司的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公司的产品严重误期,无法正常交付,导致客户要求公司巨额索赔,给公司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公司给予了停工处理。停工期间办公室多次找其谈话,耐心对杨某进行开导教育,但是他不能从思想上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无悔改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