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安微财贸学校贸经系王文举著文说,应该以粮食目标生产成本为最低保护价的核算依据。提出:(一)保护价的实施,就由各级政府负责,不能把其转嫁给国有粮食企业。(二)我国保护价政策,可由各级粮食储备部门具体负责。(三)保护价制定和调整的权力,应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四)保护价实施的资金可由财政拨款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无息或低息款支付,统交由粮食储备部门专款专用。(五)保护价政策的实施可和粮食专储结合。(六)国家储备部门购进的粮食可以由“死”变“话”,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大流通,以盈补亏,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关于粮食最低保护价的思考
简介:建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定保障线标准是一切工作的核心。保障标准与多种因素相联系,不能太低,也不能有意拔高。一、低保标准要符合”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在吃的方面,只要求吃饱,不能追求吃好;在穿的方面,只要求这体避寒,不能追求美观新潮:在住的方面,只要求遮风挡雨,不能追求豪华舒适z在医疗方面,只能负担小病小医费,不能承担住院费、手术费等大笔开支。满足了吃、穿、住、医方面的最低需求,也就达到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目的。二、低保标准要与其它保障标准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是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之后的“兜底”保障,既然是“兜底”,保障标准就应是最低的。如果这个标准不是最低的,就会吸引一些人放弃其它保障加入到低保行列中来,失去“兜底”作用的意义。就目前而言,低保标准不应高于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三、低保标准应明显低于个体经营者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这一原则是为了体现劳动与不劳动的区别,鼓励居民自食其力,减少“养懒汉”现象,增强政府保障的合理性。四、确定低保标准要充分考虑财政实际状况。低保标准过低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但过高又会造成财政难以承受,致使低保制度半途夭亡。个别地方在政府工作人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