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国家主权有限豁免的内容和标准.《公约》有关有限豁免主义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规范,尚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规范.但《公约》的通过与日后的生效,将促使有限豁免主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我国应制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公约》期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简介: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提出对于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际民商新秩序要求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如果国家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享有豁免权,则不利于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关于国家豁免的范围,存在着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的分歧。绝对豁免与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背道而驰,相对豁免与国际民商新秩序的构建相契合。《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在全球性国际公约中规定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原则,标志着限制豁免说彻底战胜了绝对豁免说,是国际民商新秩序构建进程中的里程碑。
简介: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有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主要理论。我国司法实践赞同绝对豁免主义,然而,从当前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实践上看,限制豁免理论呈上升趋势,且从我国的长远利益出发,我国应当有条件地采纳限制豁免主义,采取行为性质标准为主、目的标准为辅的标准,确定是否给予国家行为法律规定的豁免。但这方面的立法尚待完善。
简介:选举援助是冷战后联合国在“建设和平”领域兴起的一项重要活动。由于参与角色的差异,联合国在冲突后国家的选举事务当中发挥的作用大为不同。联合国的选举援助意在达成两项目标:确保作为和平协议之一部分的大选顺利推进,减少因选举引发的纠纷和暴力冲突;协助冲突后国家建立基本的选举制度并发展其自主的选举能力。为达成这两项目标,联合国主要在三个领域当中发挥重要作用:选举进程的推动、选举暴力的抑制、选举制度的建立及其能力培育。联合国对冲突后国家的选举援助有助于大选的平稳推进及选后的政治转型,对其选举制度的建立和能力培育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不过,这种以支助某次大选为特征的选举援助也存在一些缺陷。
简介:随着绝对国家豁免理论逐渐受到置疑和挑战,有限豁免原则逐步取代绝时豁免理论.进入21世纪,全球性的多边国际公约《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于2004年12月2日获得联合国大会的通过,我国已在《公约》上签字.该公约标志着国家及其管辖豁免方面开始确立起普遍性的统一的国际公约的规则,国家豁免理论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绝对豁免主义到限制豁免主义的转变过程,必将对国际法制及国内法制、对国家参与经济活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国家及其省政府在美国作为被告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莫里斯案和仰融案.因此,研究这一领域的新动态,寻求相应的法律对策和应对措施,无疑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或UNCLOS)第288条第1款意义上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而言,国家同意极为重要。这一观点尤其适用于'混合争端',这类争端的特征是:它们不限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而是必然要求司法机关裁决不受公约直接规制的领土主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UNCLOS法庭必须先确定争端的相对权重。如果争端的重点明显不在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上,那么法庭必须拒绝实施管辖权。《公约》第287条第1款意义上的所有争端解决程序都应该就管辖权的限制发展出一套统一的方法,并遵循之,以实现必要的法律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