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1款是欧共体竞争法关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核心实体法规范。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形式上的法律关系与实质上的经济关系存在不一致性,因此,第81条第1款能否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行为就成为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以欧共体竞争法的实践为研究对象,对该问题展开较为深入的探讨。
简介:1999年4月28日,欧洲委员会提交了"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规定现代化的白皮书",欧洲委员会几个月前在白皮书中所包含的思考随后在2000年9月27日的条例建议中以立法形式固定了下来。这一变动很可能影响各成员国竞争法的未来发展。为澄清共同体的竞争规则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关系,作者首先将阐述现行制定法在这方面的情况,随后集中于对欧洲委员会条例建议进行探讨。在有了这样的铺垫后,再对委员会在条例建议第3条中规定的竞争规则关系的新规定进行评判。作者认为在新的条例框架内作出最终决策之前,至少应该对不同的选择进行权衡。
简介:依据《欧共体条约》,欧共体法院掌诠释及适用该条约之权。在欧盟的诸多司法控制诉讼手段中,基于《条约》第230条的无效行为之诉处于中心位置。在欧洲法院眼中,它可以审查所有由欧盟机构做出的意在产生法律效果的措施,包括欧洲议会的行为,不管其性质或形式如何。与成员国、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这些特权申请者不同,自然人与法人仅有权向针对其自身的决定发出冲击,对于针对他人的行为,对"个别相关"和"直接相关"的认定就显得很重要,也很艰难。如果欧共体行为的性质属于条约规定的四种审查依据或违反了欧洲法院所发展的一般法律原则(比如基本人权、正当期望、比例性、平等对待、法律确定性),欧洲法院便可宣告其无效。
简介:<正>波兰联工党(共产党)于1990年一月解体后,便初步构想其经济、法律和政治的转轨,以建立一种可行的市场经济与民主的政府。这一构想的目标,也称“经济转换工程”,旨在建立一种能尽快而顺利地与欧洲共同经济体接轨的现代化经济。这一转轨工程还谋求获得波兰工业宏观经济上的稳定和结构上的转换,以及制度上的全面改革。转轨工程的改革初步包括引进外汇自由兑换制,减少政府对价格的控制和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革。这些改革进一步稳固了波兰的经济体系。后期共产党员执政以后坚持进一步改革,决心通过与欧共体建立正式的协作关系以实现其重新进入西欧国家行列的愿望。鉴于此,波
简介:2004年以来,欧洲共同体已经扩大至25个成员国。为了使共同体竞争法能够适应扩大带来的新挑战,保障共同体竞争规则目标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欧共体在2004年启动了其竞争法的现代化进程,对老的竞争规则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发展。因此,2004年注定成为欧共体竞争法现代化发展最为关键的一年。此次欧共体竞争法的发展体现了欧洲一体化的要求,要求成员国竞争法向共同体竞争法靠拢,体现了共同体竞争机关与成员国竞争机关的相互协作,提升了共同体竞争机关在共同体层面的管辖权力,变革了共同体竞争法过去存在的某些不足。其中最重要的三个条例是竞争法适用性规则第1/2003号条例,合并控制条例第139/2004号条例及技术性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第773/2004号条例。这三个条例不仅为共同体竞争法设定了适用程序,提升了整个共同体竞争机关执法的效率,还在企业合并控制和技术转让协议等对整个共同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实体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它们对整个共同体竞争规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可以说是此次共同体竞争法发展的核心。这些发展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也具有宝贵的参考价值。本文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整个欧共体竞争法的法律体系,第二部分分别对上述三个新条例及其对应的通告、指南,对欧共体竞争法的最新发展进行了介绍、分析。
简介:复制生产权是知识产权人独占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权利人拒绝向第三方授予许可的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构成《欧共体条约》第82条(以下简称ECT82)意义上之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但是,这并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滥用行为的存在。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判,欧洲法院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总结出了一些标准,一旦符合这些标准,权利人就会被强行要求向市场提供某些产品或服务,尤其是当权利人凭借知识产权垄断了市场“基础设施”的时候,欧盟竞争法就会赋予权利人开放这种“特定门槛”的强制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