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了这一条款。宪法第51条的由来与苏联宪法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关系,该冬的出台是对1975年宪法与1978年宪法的反思,也是对十年“文革”的总结与反思。在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条款的原意已经发生了变化。鉴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并顺应我国的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应当以“为保障而限制”提炼与概括《宪法》第51条的完整内涵。这一条款在我国宪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与作用,是研究宪法权利所不能绕过、不能跨越的重要条款。
简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增强广大公安院校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表彰在公安教育训练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
论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与“限制”的规范——对我国《宪法》第51条的研究
公安部政治部组织开展首届“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教学名师”评选 51名公安院校教师获评“名师”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