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朝鲜“脱北者”问题逐渐成为地区乃至国际热点问题,中国在该问题上以遣返为主的政策也日益面临来自其他国家的压力.从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规定和相关国际实践来看,“脱北者”是否具有难民地位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的现有政策总体上无可非议,同时可以考虑按照国际条约,给予那些确因政治原因出逃的“脱北者”们国际法上的难民地位.此外,我国还有必要建立健全处理难民及相关问题的机制.
简介:恶意串通行为概念的模糊性导致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在适用上的混乱。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依据该规定所判定的七种所谓的恶意串通行为在现行法或民法理论上都可以用其他规则予以调整。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没有必要设置关于恶意串通行为的一般规定,“恶意串通”仅限于滥用代理权。取而代之,应对通谋虚伪表示予以专门规定,采用相对无效的规范模式。
论朝鲜“脱北者”的国际法地位及我国的对策
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以恶意串通、脱法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