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宅基地上房屋之合同的效力认定与无效处理的108份终审判决书整理后发现:既存在无效与有效判决及其理据和无效处理的多样化,又存在无效理据不足、有效与无效判决冲突频现、买卖双方过错比例分配与损失认定悬殊;而且非本集体成员买受取得之宅基地使用权既面临登记困境,又因无期限限制、集体未分享宅基地使用权增值收益,甚为不妥。故,宜在"房地一体"的前提下,调整并统一无效与有效判决及其理据,限定无效处理中买卖双方的过错比例分配和损失认定;要求非本集体成员将买受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类型,并明确使用期限和使用费交纳。
简介: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同时是保障农民"居者有其屋"的社会保障措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既有成功亦有不足。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权单一的社会保障属性受到了社会实践的强烈挑战,对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流转限制造成了住房及宅基地资源的大量浪费,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现代化改造,必须坚持兼顾土地的财产性与资源性、协调公法与私法关系两大原则,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变动即其取得、流转、消灭的三个方面入手,彰显宅基地使用权的私权特性,适应国家不断发展的农村土地政策,消除农民财产增收的制度性障碍,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简介:党的十八大之后,新一届中央政府正式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宅基地确权登记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实情况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出台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和形势的快速变化。本文以当前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面临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在基本坚持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和深度参考学术界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多个地区实践调研经验和认识而完成。总体上看,国家有关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历次规定,主要涵盖'宅基地面积''一户一宅''一户多宅''非本集体成员在本集体的宅基地''城镇户籍人员在本集体的宅基地'五个方面的确权登记问题。本文的思路创新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分情况化解'的总原则,并坚持以下六个具体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城乡和城乡协调发展理念;二是坚持区分存量和增量;三是坚持'以考虑能否登记为主、如何登记为辅';四是坚持宅基地使用权的'静态'和'动态'并重;五是坚持'房地一体,先地后房';六是坚持'理论+实践+自身考量'的逻辑思路。
简介:首期BIM培训班在首都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草桥校区)正式开班。本次培训班为期三天,邀请了中国BIM发展联盟理事长、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BIM标委会理事长黄强,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教授马智亮,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刘占省,全国劳模“侯本才创新工作室”管理经理郭瑞峰分别以建设中国BIM自主平台开启创新之路、BIM技术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BIM建筑政策标准解读及项目创新应用、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BIM技术体系建设及落地应用进行授课。住总集团、北京城建集团道桥公司、中建二局三公司、北汽福田、首开集团、北京燃气集团、北京科技大学、北方工业大学等40余名学员参加了培训,15000人通过劳动午报在线直播平台收看了课程直播。
简介:为破解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金双重约束的难题,加快城市化进程,天津市在“城中村”土地改造中,采取了宅基地换房的做法.此种做法具有行政权力主导性、土地征收伴随性、宅基地收回无偿性的特点.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主体错位、农民的选择权、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农民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等诸多法律上的障碍和问题.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依法确定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换房权利的组织机构,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和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来依法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利,同时还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换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和完善保护农民合理的利益分配法律制度.
简介:川办发[2017]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把握经济新常态,贯彻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推进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培育打造区域经济发展重要增长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所称老工业基地是指'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