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世界的历史,由人来书写,改变历史的力量,也在每个人的身上。青年,在中文里开始应用广泛,应从五四爱国运动算起。而青年的历史作用,在我国古代以至于五四运动前,是一直被略微忽视的。原因很多,既有封建体制'三纲五常'的约束,又有青年人和成年人间巨大的代沟所致。于是青年一直作为成年人的复制品,默默地在中国晚清历史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性事件日益增加的现状使得公益诉讼又一次跃入公众视线。本文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背景,针对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展开探讨,结合我国现实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适格立法完善公益诉讼(publicinterestlitigation)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1]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公益诉讼体系,但公众性事件日益增加的现状迫切要求公益诉讼保护程序的完善。一、公益诉讼的模式关于何种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目前还没有定论。总结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有如下几种:1.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法国,此后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检察机关都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对民事和经济纠纷进行干预[2]。
简介: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确认隐藏在船舶背后的责任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经久不衰,并各持己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认识,提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及有过错的其他人连带承担过失船舶的碰撞责任,其责任承担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实际控制、管理船舶,而不能以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是否登记判断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