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2015年9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使国企改革的措施更加细化,并提出要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局面下,如何通过深化改革,在建立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的同时,不断提升国有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中对其他性质企业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将国有企业的企业性和公益性统一起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
简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注销是一种退出机制,因为其不以退出股东同意为前提。因此,为了防止剩余股东的"肆意行为",股权强制注销的适用条件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公司章程自治、补偿金支付等问题都与股权强制注销适用前提密切相关。在此过程中,一方面需要遵守法律各项规定,另一方面也需要尊重股东个人意思自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注销的法律后果,在司法判例以及学术论著中也有诸多讨论。如果公司章程缺乏明确规定,则股权注销的生效时间与补偿金支付之间的关系也是争议焦点。但是,依据2012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最新的判例,占主导地位的"条件说"已被否定。股权强制注销以后,在剩余股权面额和公司注册资本之间会形成一定的差额。2008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以后,该问题的解决途经再次成为讨论焦点。于此情形下,为避免违反《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条第3款第2句,三种途径会被考虑,即减少注册资本、增加剩余股权面额以及新设股权。无论是股权强制注销的适用前提,还是法律后果,"利益权衡"始终是贯穿整个过程的主线。
简介:设立国资委,由其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结束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和“五龙治水”局面,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巨大进步。国资委集出资人代表、监管者和规则制定者三重身份于一身,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职责及相关规则制定职责的“顸层设计”也存在重大缺陷:国资委身份错位,导致其承担的多项职责相互冲突;国资委代表政府对多家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导致难以克服的普遍性关联问题;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需要专门监督,但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少对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为的专门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安排。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核心是重新定位国资委的身份和职责,使其成为代表同级政府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由此带来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空缺问题的解决途径为:原国家出资企业适合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直接将其改造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原国家出资企业不适合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另设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