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两年内多次诈骗"的多次应理解为两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无需深究;诈骗特定对象的从重处罚情节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诈骗罪应以失控说为既遂标准;利用伪基站、黑广播等设施实施诈骗,视情况以危害公用电信设施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或诈骗罪定罪处罚;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犯应以双方既遂前是否知晓彼此存在为准,此主要针对于与实施者存在合作关系的职业销赃者;共犯参与期间中的"着手"应理解为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犯罪活动,而不是着手实施诈骗犯罪的实行行为。
简介: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已经成为危害人民财产利益的主要犯罪活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两个链务(资金链、通讯网络链),两种联系(犯罪分子的内部联系、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的外部联系)和四大环节(开发制作、批发零售、诈骗实施和分赃销赃)。现有的侦防工作存在打击追赃难、取证移诉难、社会防控难和警务合作难等困境,要破解此类难题,必须在侦查协作机制、证据体系构建、社会管控预防和警务执法合作上加大力度,提升对于此类案件的整体侦防水平。
简介:传统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出现诸多异化,对其共同犯罪认定主观上需具备"明知"或可以推定"明知",依照限制从属说观点,"明知"的内容不要求具体认识到他人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程度;除事先存在共谋外,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应仅成立于本犯实行既遂前,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应当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诈骗模式的不同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在平行式和分工式两种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中,帮助犯承担责任范围存在差别,应辨别情形分别认定帮助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平台经营者实施的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应予以限制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