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许可变更制度是情势变更催生下构建的行政许可动态修正机制。在制度设定层面,许可立法预设性为许可变更制度产生提供制度变量;在制度实践层面,许可实施动态性为许可变更制度产生提供操作变量。行政许可变更制度应当以类型化为基本路径,从许可类事项与信息更新类事项这两个性质层面来进行二元化制度设计,许可类事项变更则应当成为行政许可变更制度的规制重心。在启动模式上,许可类事项变更可设计为强制与自愿模式,而信息更新类事项变更只能设计为强制模式;在审查标准上,许可事项类变更适用区别于初始行政许可审查且具有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权特质的特别标准,信息更新类事项变更则不涉及审查标准问题。
简介:法院主导下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成本的承担和对诉讼实质意义上的司法许可是两个紧密联接的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公司承担原告股东的派生诉讼成本,诉讼才有可能被股东提起;诉讼司法许可不仅使法院有机会事先甄别、剔除无益诉讼,而且公司承担股东诉讼成本也才具有正当性。这两个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相互照应,旨在鼓励有益诉讼、给予股东正当司法救济途径,和抑制无益诉讼、保护公司经营自由防止股东不当干涉之间取得大概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一方面给予法院阻止股东任意和无理由诉讼的司法许可权力;另一方面,如果派生诉讼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就应承担原告股东案件的诉讼费用,无论股东最后胜诉与否。
简介:通过对三种分配正义原则:功利主义原则、平等主义原则与优先性主义原则之间的比较,阐明了优先性原则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概念,证成,以及对它的反驳。优先性原则最初是为了特别关注过得差的人,并且避免功利主义原则与平等主义原则所遇到的困难而出现的。优先性原则关注绝对性,并具有一些优势。初步归纳,现在有三种证成优先性主义的路径,分别是基于同情的论证;基于基本需要和权利的论证;以及基于可接受性的论证。但我们认为优先性原则与平等原则在概念、社会政策倾向等方面并没有什么有意义的区别。并且这种原则无法运用于位置善的分配,与平等主义原则一样,它自身也面临着处境下降的批评。因此,优先性理论还远不是一种成熟的理论。
简介: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备受关注而法律规制制度尚处在探索之中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反竞争审查,是目前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垄断认定中面临的共同难题。我国2008年生效的《反垄断法》虽然规定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受”该法规制,但同样未能提供“如何”规制的具体制度规则。以已有反垄断法的制度规则为基础,结合知识产权许可中的特殊问题,构建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的一般分析框架,是有效解决实践中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的案件纠纷,并及时推动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走向合理与科学的重要途径。该框架由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组成:一是确立知识产权许可限制反竞争审查的“竞争损害”标准;二是界定知识产权许可限制涉及的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三是选择基于“区别对待”的分析工具和基于“利弊权衡”的四步检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