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治家”与“治国”,其事不同,其理则一。我国历史上许多进步的政治家大多恪守“欲治其国,先齐其家”的古训,较好地处理“治国”与“治家”的关系,做到治国有方,齐家有法。明代中期的张居正就是如此。他在隆庆元年入阁、万历元年跃居首辅。在职期间,他矢志改革,励精图治,十年揆席,治绩灿然。他不仅工于谋国,也善于治家,反映了一个封建改革家的品格。本文从有关史实中辑集二三事例,管中窥豹,以见一斑。“科条既布,以身先之”内阁首辅,位极人臣。但张居正从不自视特殊,对于朝廷的各项法令,总是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他曾反复申明,“为政,必贵身先”,“导民以行不以言”。万历初年,为改变全国驿递的混乱状况,张居正大力进行整顿,规定非公事、无勘合一律不
简介:<正>伦理本位是儒家文化的一般概括;法律,自然是居于从属的地位了。所谓“德主刑辅”实即道尽了儒家法文化的形质。法律在儒家文化中的角色基本上是工具性的,用较规范的“体用”范畴来表述,“体”是道、是德,“用”才是法、才是律,简言之,似乎可以称作“道德为体,法律为用”。虽然儒家文化历二千多年几多变易、几度沉浮、流派纷呈、歧见迭出,乃至有进步与保守的分野,尤其在近代,但在这层体用关系上却自然而然而又似乎令人费解地保持了惊人的一致。所以有位美籍华裔学者金勇义先生在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特质之差异时直截指称:“在传统中国,法律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法律与道德相比不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而且人们应当首先受到的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也就是儒家在为治和司法中的道德原则。”“这可以称为中国的道德决定论。”
简介:净居寺,又名梵天寺。位于光山县城西南22公里的大苏山。北齐天保(公元550~551年)中,释慧思结庵于此。陈文帝天嘉元年(公元560年),释智岂页苏山从师慧思而得法。唐神龙(公元705~707年)中释道岸建寺始名净居寺,广明庚子(公元880年)寺毁于兵火。宋乾兴(公元1022~1023年)中复建,真宗赐额“敕赐梵天寺”,故又名“梵天寺”。元季毁,明初修葺,崇祯末复毁。清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释慧门募修。千余年来,净居寺屡毁屡修,而今大雄宝殿风雨飘摇,几座明代建筑葸缩于苏山之阳,门可罗雀,让人难免生“衰草孤杨,曾为歌舞场”之感。近日应邀赴光山一游,当地县志办的同志送来两张旧照片,照片后有“净居寺浮屠”字样,鉴于净居寺既是慧思结庵的地方,又是智岂页观法的场所,笔者格外注意并作了一番史地方面的考察。照片上的三级浮屠,应当是净居寺东西两侧的舍利塔。根据史书记载和当地人所讲,以及县志净居山图表,寺左右有塔林(图上仅见东侧有塔),寺后面蜿蜒而上,至峰顶耸立一七层宝塔,直指青天,名为紫云塔。乾隆《光州志》记载:唐神龙中,道岸“造塔于山顶”。相传塔顶有紫云如华而盖,凝久而不散,望到紫云者有瑞兆,紫云塔因此而得名。此塔于...
简介:在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和文化传承中,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正式规范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它对于少数民族群体及其成员的文化心理、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少数民族习惯法依然具有传承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个体行为等重要价值。在以法治为标志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习惯法表现出与法治理念的价值断裂、经济社会转型中的价值递减和民族社会发展中的个体价值认同弱化等问题。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努力实现国家法体系的功能和习惯法价值的协调适应、加快习惯法在法治进程中的价值适应性、发挥社会转型中习惯法的独特价值、以群众的广泛积极参与增强习惯法的法律实效,使习惯法逐渐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