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金融机制改革逐步推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担保交易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此背景下,作为非典型担保的动产让与担保异军突起,应用广泛。时至今日,学界对动产让与担保制度已作较为充分的研究,但其中的三个通说观点值得商榷。第一,"动产让与担保制度不可成文化"之通说依据不足,动产让与担保应予成文化。该制度之"让与"并非虚伪表示行为,而系当事人内心真意之表彰;该制度并非违背"流押禁止"之规,而是与其并行不悖;该制度并非与担保物权体系相抵触,而是与其相兼容;该制度并非无比较法上先例,而是有迹可循。第二,"动产让与担保制度采‘所有权构造’"之通说依据不足,动产让与担保应采"担保权构造"。该制度并非与交换价值"绝缘",而是具有鲜明的价值权性;该制度的公示手段并非是占有改定,而是声明登记;该制度设计时并非仅考虑债权人利益,而是应兼顾好各方利益。第三,"动产让与担保权实现采处分清算"之通说依据不足,动产让与担保权实现时应将当事人意愿置于优位,以约定优先;无约定时,应采归属清算方式。
简介:一、政府在高校贷款风险中应承担责任(一)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应保证国家举办高等学校的发展经费;《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如果结合高校贷款产生的原因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政府无法回避其在高校贷款风险中的责任。(二)在高校扩招过程中,政府没有足额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发展经费;从1999年开始,国家实施高校扩招政策。据统计,扩招后我国高校投入大概增加了5000亿元,而其中政府投入仅有500亿元。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并不能通过提高学费等营利途径来解决财务上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