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医保垫付制度设计下,参保人群需要先行垫付全额医疗费用,无疑带给个人或家庭垫付医疗费的经济压力。本文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就医保垫付制度对居民医疗服务利用的影响进行了研究。理论分析得出,当面临信贷约束和预算约束时,穷人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支付医疗费用时,实际的医疗消费将低于最优消费水平。实证部分利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发现医保垫付人群的健康状况有更差的倾向,但是其住院医药总费用比实时结算人群低12.7%;医保垫付导致低收入和农村参保人群分别缩减64.2%和23.1%的住院医药支出。因此,医保垫付制度给经济水平有限的参保人群造成了明显的垫支压力,进而抑制其医疗需求,这样的制度设计将严重影响医保制度的实际受益人群。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