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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美国“D条例”所确立的合格投资客观定义给私募带来了确定性,有助于降低私募成本、提升融资效率。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也采用了客观化的合格投资定义,但是基于私募市场安全的考虑,收紧了合格投资的范围,并配套了严格的认证程序、反规避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投资适当性义务规定。这些制度和规定给私募基金增加了较高的合规成本,抵消了确定性带来的融资效率。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和基金业协会需要在融资安全和效率之间进行平衡,对合格投资制度进行适度的改革。

  • 标签: 私募基金 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保护 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