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期案情分析本刊上期“案例会诊”栏目刊出的“涂改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合格怎么办”一案,引起了广大质监执法人员的浓厚兴趣,他们纷纷撰稿畅谈对查处此案的看法。尽管这些看法不一定完全准确,也不一定很权威,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他们结合本职工作对质量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和理解。现将这些来稿选登如下,供大家探讨与交流。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其利认为:“涂改生产日期,经检验产品质量合格”的现象在执法检查中有时遇到。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日期的标注规定了几种标注形式,如:生产日期分别与保质期、保存期、有效期等一同标注,不同
简介:上期案情回顾某市质监局在对本市一商场的纺织品标识执行《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国家标准检查时,发现该商场销售的某品牌亚麻高级休闲服标牌上的纤维成分与生产企业的广告牌所标注的不一致。在广告中,标明此服装用仿进口亚麻精心制作,但营业员在推销时却介绍这种服装是由高级进口亚麻制成。经检定,该服装组成原料内无亚麻纤维成分,属化纤织品,为不合格品。该案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产品违背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5296.4;纤维制品的主要质量指标———纤维含量不符,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所涉产品属《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以次充好,应按《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你同意哪种意见,请谈谈你的看法?(本案例由寸言提供)
简介:本刊讯 记者文言报道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同日,江泽民主席发布第三十三号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据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共74条,在原法的基础上新增了25条,删除2条,修改20多条,原法2/3的内容有所改动。从总体上讲,新法修改的目的,就是要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