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住房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社会对于住房保障的客观要求,可以分成普遍需求和特殊要求两个方面。一是住房的普遍需求,即人人可得到合适的住房。1996年“国际人居”大会把“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确立为《人居议程》的核心目标。2002年4月,联合国制定居住权利计划,该计划的宗旨明确为:“在可能的条件下,各国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保护并确保公民获得足够住房的权利”。二是特殊要求,即在住房供应及其价格的自然状态下,部分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居民,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经济能力适当地解决住房困难,需要依靠社会和政府帮助其解决。
简介:天津市有步骤、有计划地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在1997年已实施的对“低保”和优抚家庭承担公有住房实施租金核减政策的基础上,又先后推出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采取实物配租、租房补贴和租金核减政策,保证廉租住房资金渠道稳定,使受益家庭逐年增加;对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暂时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拆迁低收入家庭推出经济租赁房,进行过渡性安置;在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房之后,又推出定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为使住房保障政策能在最大限度上惠及住房困难群众,每种住房保障政策制定时都充分调查,反复研究,制定配套操作程序,严格资格审核,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简介:城市化水平指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目前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为36.09%,低于世界平均水平(47%)10个百分点。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途径有二:(1)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至城市;(2)建立卫星城,征用农民土地扩大城市范围。实践中,这两个途径都涉及到了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前者涉及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后者涉及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必须关注仍然停留在农村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将这个问题置于城市化的框架下,按照城市化途径将农民分成三类,分别阐述城市化过程中他们的社会保障需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