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商事制度改革后,企业登记注册程序越发简便快捷。个别人员通过违法手段取得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致使有些人莫名其妙当上“法定代表人”“股东”。由于曾名登记的公司大多与被冒名者不在一地,使被冒名者两地奔波。原工商总局对撤销企业登记并没有出台统一的程序,很多登记机关以无程序为由,要求举报人去公安机关报警、或去法院提起非公司股东的消极确认诉讼。在实践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法院,在处理上述案件时,最后的落脚点仍然是由登记机关对涉案公司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处理决定。如果对于举报人的举报一味以没有程序为由不予受理,一方面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符,另一方面登记机关还要承担不作为的渎职责任风险。
简介: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商品房建设有了很大进展,按揭贷款已成为商品房买卖中的主流付款方式,但随着近几年政府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深入以及全球经济的下滑,出现很多买房人断供的情形。一旦买房人不能如期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往往会主张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实现抵押权,以拍卖、变卖房产所得优先受偿。但司法界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认定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司法实务中有“比照抵押权”“债权”等多种观点,因此,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银行能否根据抵押权预告登记实现抵押权形成诸多不同的判决。本文基于现有司法实务混乱的状况,对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法律效力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够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