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公司自治源于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主旨是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意志,自由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司作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提高竞争能力、获取高额利润,公司需要被赋予更大的自由空间来进行自我管理与对外交往。2005年《公司法》的颁布适应了这一潮流,本着"放松管制、保护自治"的立法态度,将大量强制性规范放宽为任意性条款①,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然而,在现代私法公法化的大潮流中,公司法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现代公司自治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特征②",在强制与自治的博弈中,如何确定公司自治的边界值得关注与研究。
简介:<正>一、困惑之门:从无船承运人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效力说起自1984年大连、上海等首批海事法院成立以来,我国专门化的海事审判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海事审判职能由海事法院行使,具有诉讼主体多元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国际化、专业化和适用法律多元化等特征。海事法院审理发生在海洋和通海水域的与船舶关系和运输关系相关的船舶碰撞等海事侵权案件和运输合同等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从其受案范围看,海事审判是商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殊(广义)的商事审判,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几十年来,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院正确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积极开展海事审判工作,共审理各类一审海事、海商案件76000多件,诉讼标的金额近800亿元,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数量和类型在全球海事司法领域首届一指。随着经贸航运事业的迅速发展,海事海商纠纷不断增加,海事法
简介:<正>一、公司法律规范适用类型化思维的合理性从公司发展史看,公司组织形式呈现出多样性态势。公司法的首要功能是为商事企业提供公司这样的组织形式,通过塑造普遍适用与方便使用的公司形式,公司法帮助企业家轻松自如地借助公司组织媒介开展交易活动,从而降低商事活动的交易成本。①公司法这一调整功能的实现有一个从经济世界向法律世界转变的过程,这一过程有赖于运用法律世界所包含的概念和范畴去描述我们所面对的经济世界,在这一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便是公司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在法学和法律实践中,重要的不是逻辑,而是通过规范实现法的意义和目的。借助法律规范实
简介:<正>一、"软法"在商事活动中的适应力"软法"的概念与机制主要形成于公共治理的领域,那么"软法"在商事活动中是否具有运行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呢?下文对这个前提性的问题予以阐明。(一)软法倚靠的利益导向机制与商事活动的营利性相契合商事主体通过商事活动追求营利,这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而商事规范正是认可并保障这种营利活动的制度规则。前文已经论证,无论是硬法还是软法,其约束力的根本来源是利益导向机制,而软法因为缺乏国家强制力的支持,显得更为依赖利益导向机制。在不同的法域中,这种驱动当事人行为的利益可以是精神或物质利益、经济或政治利益等各种形式,尤以经济利
简介:<正>《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从"法意解释"的角度来说,立法者之所以在《票据法》第10条中将票据行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挂钩,在于他们认为"鉴于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机制商在发育和完善中,人们的信用观念尚未普遍确立,票据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①因此,立法者希望通过第10条对票据基础关系"真实性"的强调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实现"保障票据流通安全性"的功能。然而,自《票据法》公布之目起,学界对第十条规定的批判多于赞扬,特别是2010年10月9日,在上海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票据法修改研讨会上,专家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