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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董斌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界的组织行为界定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对帮助组织者从事一般协助行为的人员,以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从犯较妥。二、对组织、运送他们偷越国(边)境的既遂、未遂问题未见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发生了将偷渡人员非法运送出境的结果,才构成既遂。

  • 标签: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审理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 行为界定 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