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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进步,将使得版权侵权的预防方式发生革命性变化。网络安全港规则已经成为充分利用这一技术的法律障碍。著作权法应适当修正这一规则,引导网络服务与著作权人合作建立合理的版权内容过滤机制,自动识别和阻止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这将节省著作权人监督网络和发送侵权通知的成本,也降低网络服务处理侵权通知的成本。通过设定合理的技术过滤标准,辅以配套的人工纠错机制,网络服务能够将技术过滤的出错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对网络用户的合理使用、言论自由等造成实质性影响。

  • 标签: 网络服务商 内容过滤 版权侵权
  • 简介:《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以及从“QQ相约自杀案”法院判处腾讯承担lO%的责任看,不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在政策考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责任呈愈发严苛的倾向。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网络用户 法律形式 弱势群体
  • 简介: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进一步发展,P2P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从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到韩寒、王蒙等百位作家联名状告百度文库侵权案、快播案,可以看出网络环境下对于著作权的侵犯往往比以传统方式对著作权的侵犯所带给著作权人的损失更加严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保护中处于更加核心的地位。因此,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增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保护责任对于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保护著作权人著作权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港原则 著作权保护
  •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指"明明知道","应知"指推定明知,而非"应当知道"。网络服务提供者概括性认识和具体性认识的区分在于是否有诱导侵权的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程度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认识,不是一般可能性认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内容是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不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推定的事实基础包含了充足条件和排除条件。我国的概括故意理论、全面性考察标准、违法犯罪区别说及可反驳的客观推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认定提供了依据,还可借鉴他国明知判断标准加以完善。快播公司、百度公司的不同际遇能检验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判断标准。

  • 标签: 网络服务 提供者 明知 中立 帮助行为
  • 简介:零售已形成自然垄断之势,主导着市场终端,操纵着供需平台和剩余价值的分配。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供应面对着法律救济的缺陷,该如何应对呢?笔者试图提出初步的对策。

  • 标签: 零售商 供应商 法律救济
  • 简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打击是在注重通过版权执法加强内容管理成为政策转变下展开的,但是由此构建了一个错误的前提——民事侵权成为刑事介入入口。多数观点认为服务提供行为不构成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故不属于传播行为,而是传播的"帮助"行为。其实,共同侵权与帮助侵权关系始终没有加以明确,这导致认定中存在着规则使用的矛盾。而在刑法意蕴中,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基于传播的文义特征,服务提供行为就是传播行为而不是"帮助"行为。设链者是在传播既成的事实基础上,进一步导致传播面的扩大,是一个独立性的传播阶段。

  • 标签: 网络服务 提供 传播 性质
  • 简介: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动态系统论从方法论层面对此提供了有益的启发。首先应当选定构成赔偿责任的要素,如受保护权益的重要性、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故意或过失的程度、为避免损害而耗费的成本以及从危险行为中获利的多少;其次要厘清各要素之间及其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最后通过基础评价的引入来作出判断。

  •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 损害赔偿责任 动态系统论
  • 简介:竞价排名服务虽不是一种崭新的商业推广模式,但其存在与发展一直未能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直至“魏则西事件”的曝光才将竞价排名服务重新拉至人们的视野。从纯粹技术角度出发,竞价排名具有不同于自然搜索的人为干预属性;从实际效果上看,竞价排名具有将产品或服务广而告之的客观作用,因此,不应否认其商业广告之属性。以尊重效率原则为基础、以维护互联网事业持续发展为目标,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并依据关键词内容上的二重性,构建积极与消极并重的审查义务体系,以平衡竞价排名用户、搜索引擎服务与互联网用户的三角利益格局。

  • 标签: 竞价排名 商业广告 关键词的二重性 分层审查义务 供给侧改革
  • 简介: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不仅诱发了信息交流方式的革命,而且导致许多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络内容提供的侵权行为就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网络侵权行为,在网络时代如何规范该类侵权行为,如何建立一套互相制约相关各方权利、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制度,合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网络内容提供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络珑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 标签: 网络内容提供商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法定许可 利益平衡
  • 简介:破除个人与登记制度之间的博弈,不应局限于登记制度的简化以适应个人的需求或者提升个人的条件以满足登记的要求,从商事登记关涉的三方主体利益需求分析,重新审视商事登记的理念与本质,可以考虑将个人履行商事登记的强制义务转变为个人登记与否的自主选择权。同时结合我国工商登记改革的意见设立我国商个人的工商登记程序,并完善我国商个人登记的配套制度。

  • 标签: 商个人 自由登记制度 商事人格权 独立诉讼地位
  • 简介:<正>农合同是农业商业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调整农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有力工具。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利用农合同这一法律制度,在促进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1981年12月《经济合同法》公布之后,在国民经济大调整、农业生产大发展的新形势下,农合同在我国四化建设中的作用,愈加显得重要和突出。

  • 标签: 《经济合同法》 收购农副产品 国家计划 商业部门 法律制度 工农联盟
  • 简介: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主体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法制现状。司法实务当中对主体原则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主体的纠纷过程中,常常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主体内部、不同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这种突破有其合理性,主体法定本就是学理表达,其对法院审判活动并无实际的拘束力,主体立法大量漏洞的存在迫使法院必须放弃主体法定原则,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对主体法定的突破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尽管法院的类推适用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法院做法本身并不应被批评,反倒是学理上应该放弃主体法定原则。

  • 标签: 商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司法 类推适用 合理性
  • 简介:一、证券承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分析(一)责任构成的基础和性质责任构成的基础是承销违反法定审查义务,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公开发行文件无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各国证券法一般均要求承销应当确保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就承销应当尽合理审查义务而言,即承销应从自身的专门知识、经验出发,对文件进行合理审查,

  • 标签: 证券承销商 虚拟陈述 民事责任 证券法 合理审查
  • 简介:法律的发展相对于社会发展往往是滞后的,但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的,这也是法律得以不断修正的源头。“网络中虚拟财产”这一名词在5年前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不存在的,但是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与我们的生活已建立起越来越紧密的联系,网络中的虚拟财产也就逐渐为人们所熟悉,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律关系、现状以及对于该项财产保护的对策等问题提出了自已的看法。

  • 标签: 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的保护 虚拟财产法律关系
  • 简介:在中国古代法中,“重农抑”更多存在于意识形态的讨论或者政治态度的宣示中。历代商业政策和法制是功利而务实的,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一以贯之的“抑”法律实践。一般论者都倾向于强调历代采取“重农抑”法律政策在道德伦理和政治上的原因,但却忽略了政策提出的具体历史情境。重新认识传统的商业社会控制模式和中国古代商业法律传统的特有精神,财政角度是一个理想的分析路径。

  • 标签: 重农抑商 国家财政 法律传统
  • 简介: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二分法作为构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责任体系的基础,但没有界定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品提供行为。许可行为统领网络作品提供行为,取得许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提供行为的法律起点和本质法律特征,是责任体系的分界点。其法律标准是“取得授权的合法性”。以授权为核心,正确适用法律既需要把握许可行为与提供行为、提供行为中的技术服务的关系,还需要以网络技术特征界定各种单纯网络技术服务

  • 标签: 著作权法 网络作品提供行为 法律特征 单纯技术服务 法律责任
  • 简介:从司法的视角,将网络民意同一般民意进行了区分、将司法与一般公共活动进行了区分,结合网络民意的特征和司法活动的性质,由浅入深的论述了网络民意对司法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重点论述了网络民意对我国法治建设可能会产生的深层次消极影响,以期提醒人们以更加理性的态度来面对网络民意。

  • 标签: 民意 网络民意 司法 法律意义
  • 简介: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已经成为打击网络犯罪需要解决的首要阻碍。在地域管辖中,管辖权竞合现象突出,"设备所在地"规定收效甚微,最初受理地原则受到挑战,而且立法不协调。在指定管辖中,适用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被架空,"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原则容易导致指定管辖的适用过度,而且公安机关掌握主动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略显被动。在并案处理问题上,公安机关的主动性较之于指定管辖更强。遇到上述障碍的原因有三:其一,立法思路未予更新;其二,监督制约意识缺位;其三,实害联系遭到忽视。对此,我们应当结合产生障碍的原因,更加合理地解决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

  • 标签: 网络犯罪 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 并案处理
  • 简介:网络谣言已非一日之疾,它把谎言包装成“事实”,将猜测翻转成“存在”,在网上兴风作浪,扰乱人心。刑法的介入恰恰可以很好的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与扩散,营造一个纯净、健康的网络环境。然而刑法的过多介入又会影响网络世界的自由发展。刑法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如何能够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是今后处理网络谣言行为的核心所在。

  • 标签: 网络谣言 网络诽谤 谦抑性 法律规制
  • 简介:寄附型网络赌博是依附于合法网络游戏进行赌博。寄附型网络赌博的存在使得必须对对局型网络游戏进行区分,对于参加游戏的人员,如果没有以虚拟货币现实货币化为目的,则属于娱乐性质,在此情形虚拟货币只具有娱乐功能,该行为不构成赌博。但如果游戏参与人对局的目的是为了将所赢得的虚拟货币向货币转化,具有经济获利目的,则虚拟货币转化成赌博筹码,其行为构成赌博行为。对于用虚拟货币赌博的犯罪数额,应按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诈骗虚拟货币犯罪数额应为从营运购买虚拟货币剩余净值加上流通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从加大打击网络"银"的角度出发,对"银"兑换虚拟货币的行为宜进行扩张性解释,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网络犯罪背景下要求共犯正犯化、单独化,对于提供犯罪工具的帮助人员可单独定罪处罚,在网络赌博中如果一方缺乏网络赌博的合意,可仅处罚非法变现为目的的游戏对局者。

  • 标签: 寄附型网络赌博 虚拟货币 对局网络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