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者指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按国际标准来完善我国的经济立法,根除目前经济立法中存在的缺乏公平竞争、影响法律适用等弊端。将以计划法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转向以竞争法为核心的经济法体系,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公司立法转向以公司财产责任形式为基础的公司立法;以内外有别的双轨制经济立法转向以内外一致的单一制经济立法。
简介:<正>目前,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某些二审法院对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84条规定,有时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首先从二审和二审法院再审目的和实现途径看,二审法院再审时裁定发回重审达不到自我监督的目的。虽然二审与再审的目的都在于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有错误的裁判得到纠正,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不同。二审程序是上级法院通过上诉程序对
论按国际标准完善我国经济立法
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宜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