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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有效的国际气候体制安排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最佳途径。气候变化与发展的冲突是国际气候体制构建中的核心"张力",负担的分配与公平、率先减排的利弊得失以及不确定的发展进程都会影响国家参与气候体制的意愿。国家制度惯性以及国家转制的代价则是制约国际气候体制构建的瓶颈。唯有通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政府的"智能型"决策以及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将发展融入气候变化问题之中,国际社会才可能逐渐走出气候治理方法和手段上的僵局,构建起有效的国际气候体制。

  • 标签: 气候变化 国际体制 发展 制度惯性
  • 简介:随着近年来跨境犯罪的增加,粤港澳警方的刑事警务执法合作体系的构建也越来越趋于成熟,刑事警务执法合作的内容与机制已经初具模型,对中国区际刑事执法合作的研究具有示范性意义。司法实践主体在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情报交流、缉捕遣送通缉犯、追缴和移交赃款赃物、刑事案件管辖移交、学术交流等合作内容的基础上逐步构建了完整的粤港澳合作机制。

  • 标签: 粤港澳警方 刑事警务执法合作 内容 机制
  • 简介:近年来,宜君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按照省市运管工作会议和全县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以"强化监管、提升服务",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市场规范有序"为目标,努力构建便捷、安全、优质、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满意率显著提高。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强化组织机构。宜君运管部门为了使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及时成立了由该县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机构,

  • 标签: 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综合运输体系 运输管理所 宜君县 铜川市 和谐
  • 简介:国际刑事合作初探陈晓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持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一些国际犯罪组织正加紧向我国渗透,国际犯罪以及含有各种涉外因素的国内犯罪不断增加。许多犯罪...

  • 标签: 国际刑事合作 国际犯罪 国际公约 涉外犯罪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我国刑法
  • 简介:江泽民同志号召学习学习学习在我们党几十年积累的丰富经验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根据各个时期党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刻苦学习,不断地进行新的创业。在重大的历史转折关头,新矛盾、新问题...

  • 标签: 江泽民同志 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 新矛盾 坚持马克思主义 形势和任务 历史转折
  • 简介:我国一些地区农民以宅基地换房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尝试,牵涉到生产或生活方式的巨变。其中生产方式的载体按我国现行公司制度肯定不行,如果仍按农民原有的合作社组织恐怕也不行。能否把前两者嫁接起来。探索一种新的符合中国新农村特色的企业形态,这就需要地方或中央立法来探索,对现行企业制度包括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进行创新。所以,探索构建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即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应不失为一种理想的制度选择。在构建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制度时,其中企业形态或地位、内外部治理机制、以及相应的风险保护机制等方面应是考虑的重点。在国家统一立法未出台之前.天津可利用国家赋予的先行先试政策.进行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制度创新与试点。

  • 标签: 宅基地换房 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 公司治理法律机制
  • 简介:<正>1999年1月25日,国家司法部高昌礼部长在司法部编辑的《“148”快报》第2期上作重要批示:“论物质条件中、东、西部地区大多数均比新疆强,但不少省、区、市的工作远不及新疆快,这是为什么,是认识问题、领导问题、工作问题。望至今未行动的地方的领导同志要猛醒,以新疆为镜子,对照一下,难道你们那里的物质条件比新疆还差吗?新疆能办到的事,你们那里为什么办不到?该立起直追、奋发图强了。希望后来居上。”1999年3月20日,高昌礼部长又在《每日信息》第36期《江苏仪征市人大作出决定要求尽快开通“148”专线》上作出批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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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合作作品就是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合作协议创作的作品。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将其贡献融入合作作品的当事人,即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判断一件作品是否为合作作品,须考虑三个条件: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作协议、当事人是否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将贡献融入合作作品。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可能是汇编作品、组合作品或者演绎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品的规定存在三大缺失:一是忽视了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创作意图;二是将合作创作混同于单独创作;三是用实际创作取代当事人的贡献。2012年3月31日,由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基本上维持了现状。针对此,本文提出了关于完善合作作品规定的建议。

  • 标签: 合作作品 合作协议 合作作者 著作权共有
  • 简介:合作建房,是一种为我国法律所允许的房地产开发形式。但我国立法相对滞后,尤其是对合作建房合同的效率问题,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缺乏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本文主要就合作建房合同的效率——生效和无效的认定,作一简略探讨。

  • 标签: 合作建房合同 合同效力 合同主体 房地产开发 经营资格
  • 简介:试述股份合作制企业赵志红根据“十五大”改革国有企业的精神,现有国有大中企业和大型集体企业将普遍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营小型企业、城乡中小集体企业则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而如何用股份合作制来改造现行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制的理...

  • 标签: 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 按劳分配 劳动合作 企业职工 分配制度
  • 简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拥有的是包括成员出资等在内的财产支配权。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支配的财产具有虚无性与变动性的特点,不能实现明确成员以及合作社承担财产责任界限、保障合作社交易对象信赖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立法目标。进而会损害合作社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及合作社自身利益和市场交易机会,并阻碍合作社的长期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制度,在考察《公司法》责任制度、以财政补助为核心的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在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成员承诺责任制度。

  • 标签: 虚无性 变动性 责任制度 合作社
  • 简介: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官员向社会公众和民意机关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存在问责事由狭窄、对象不清、主体越位与缺位并存,责任不明、落实不力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我们需要明确行政问责制的要素构造与运行机制,加强人大的问责职能,完善政府绩效评估、行政公开、新闻监督等配套制度,同时要壮大第三部门,强化社会监督。

  • 标签: 行政问责 政治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 简介:东亚金融货币合作的三大基本元素分别是流动性支持、区域监测监控以及汇率协调。流动性支持是互助救援机制的概括表现。目前有货币互换机制和亚洲债券基金两类形式。区域监测监控存在于东亚金融货币合作的各个阶段。目前已形成的机制有马尼拉框架组、东盟监督机制以及东盟+3监督机制。三大基本元素中较高层次的当属汇率协调。东亚汇率协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进程。东亚各国需认清形势,将汇率协调的目标分为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在推进短期目标实现的同时逐步过渡到长期目标的阶段性实施。

  • 标签: 流动性支持 区域监测监控 汇率协调
  • 简介:<正>我国自1979年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和往来日益加强。中外进行经济合作的前景是良好的。中外经济合作有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这是国外经济界、法学界非常关切的问题。为此,中外法学界同行们曾经进行过探讨,交换意见,增进相互了解。今年一月,在我国广州市召开的中日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交流会上,两国法学家进行了有益的交流。今年七月,又在我国青岛市召开了中日经济法讨论会。中日两国的法学家、企业家们就中国经济立法,尤其是涉外经济立法进行了坦率的讨论,沟通了一些情况。这些讨论会对中外朋友之间互相了解彼此的法律制度起了良好的作用。

  • 标签: 经济合作 合营企业 法律保障 涉外经济立法 中国经济立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 简介:<正>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别于国有企业的财产占有、股份分配等方式,其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优势日渐显示并引起广泛重视。本文拟对股份合作企业目前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一、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问题。目前各地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五花八门,有叫“××股份合作公司”的;有叫“××企业总公司”的,没有标明“股份合作”字样;有叫“××合作社”的;有

  • 标签: 股份合作企业 责任形式 社团法人 法律问题 无限责任 探析
  • 简介:股份合作企业往往同时包含几种企业制度,甚至是相互冲突的企业制度。企业内部法律关系比较混乱,股东的地位与权利、股权设置、组织机构等方面都不规范。因而它不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不是独立的企业形态。

  • 标签: 股份合作企业 企业形态
  • 简介:由中国法学会倡议举办,埃及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承办的首届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于2009年12月20日至21日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本届论坛主题为“加强中非法律交流,促进中非关系全面发展”。来自中国和20多个非洲国家的近百位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代表参加。

  • 标签: 中非合作论坛 法律交流 埃及 中国法学会 国际商事仲裁 全面发展
  • 简介:<正>一个企业,在其经营期间,一般是不允许其投资者抽回其投资的。但我国从1979年办起第一个合作企业——广东省宝安县光明畜牧场畔湖养鸭场以来,90%以上的合作企业都允许外商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下称“合作企业法”)第22条对此也作了肯定。这种做法,是我国在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中的一种创造。那么,外商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属于什么样的法律性质呢?当前,外商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合作前期提

  • 标签: 合作企业 投资回收 外商投资 投资者 合作期 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