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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会与行为能力发生偏离,完全行为能力人会缺失意思能力,对此应根据意思能力的缺失状态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即“绕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欠缺人也会有意思能力,为了促进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会,应根据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为有效,此即“促进型”意思自治。这三种模式分别涉及不同的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从自然人适格角度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体系。

  • 标签: 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 意思自治 法律行为效力 规范体系
  • 简介: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发导致警察伤亡形势严峻,而实践中警察用枪行为也常面临合法性质疑。警察使用武器相关法规范亟待检讨,警察用枪行为面临着比例原则、最大保护原则之间的两难抉择与双重制约,其定位徘徊于正当防卫或依法履职的阻却违法事由之间。警察法修订背景下,应以依法履职时紧迫威胁生命原则为前提,确立警察使用武器时的情境化“判明”标准暨审查规则,同时完善强制力等级报告等相关配套警务机制。

  • 标签: 警察 使用武器 判明标准 规范执法 警务机制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首次将"决议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纳入立法规定当中。与合同、共同行为相比,决议行为在主要适用领域、意思的形成和表达方向、调整的法律关系、效力范围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性。基于决议行为是由成员人数众多的团体作出的,考虑到效率价值,其意思形成仅要求人数或资本"多数决",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意思一致相比较为宽松,因此正义价值对决议行为在形成程序、成员表决意思、"少数者"的权益救济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促使决议行为的意思在最大程度上符合所有成员的共同意愿。我国立法也对决议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包括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决议主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尽管决议行为的意思形成有其特殊性,但其生效要件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致性。不过,在效力瑕疵类型上,《民法总则》第六章第四节只是明确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在此应借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认的决议不成立之诉,将决议行为不成立这一效力瑕疵类型理解为现行《民法总则》立法框架下的默示性规定,确定决议行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三分法"格局。另外,决议行为作为团体内部行为,它的成立、生效与否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标签: 民法典 决议行为 正义价值 效力瑕疵 善意第三人
  • 简介: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是消费者的福音,是网站经营者的噩耗,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认定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在美国屏蔽广告行为受《通讯规范法案》避风港规则的豁免是合法行为,但在学界中版权侵权论,第三人干涉合同侵权论被广泛讨论;德国“经营者可期待性标准”下屏蔽广告行为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后再对不同类型屏蔽广告行为法律性质进行判断。借鉴德国、美国以及我国法院在最新两起案件中认定屏蔽广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验为部分屏蔽广告行为设置“责任豁免”,对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屏蔽广告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 标签: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 法律性质 美国通信规范法案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类型化处理
  • 简介:私力实现债权行为的刑法定性关键在财产罪保护客体的界定上,由于适用范围的局限,本权/占有的分析视角无法为我国财产罪保护客体的界定提供一个共通的、统一的理论基础。基于法秩序统一的立场、我国财产犯罪条文的设置特征与司法判例的实践体现,以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作为界定财产罪保护客体的基础理论具有合理性。基于这一解释立场,债权人索取合法之债及基于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自然之债时没有造成债务人财产上的损害,索取基于是实施法律所禁止行为而产生的自然之债及非法之债时则造成了债务人财产上的损害,应以财产犯罪处罚。

  • 标签: 债权行使 财产损害 财产罪保护客体 法秩序统一 法律·经济的财产说
  • 简介:信访制度实施过程中,信访人与接访部门之间自然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行政诉讼对此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争议持一种排斥态度,导致信访行政诉讼判决之间相互冲突,其原因主要是对信访行政处理行为存在定性之争。按照是否实际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标准,接访行政机关的行为可分为过程性行为、实质性处理行为,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行为。信访行政处理行为本是一种行政行为,若改变了信访人的权利义务理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承认部分信访行政处理行为、以及介于过程性行为与行政处理行为之间的复查、复核意见的可诉性,对现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适当改造,并规范信访受案范围使之类型化,最终实现二者有效衔接。

  • 标签: 信访行政处理 行政诉讼 可诉性 受案范围
  • 简介:近年来以平台为核心的电子商务市场出现的法律问题,越发地受到人们的指责和关注,究其原因在于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激活了世界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而且使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出于监管的边缘,给社会总体福利抹上了灰色的阴影。虽然电子商务有效地是零售竞争的问题,正在运营中的动态明显地不同于比较传统的零售市场。其显著特点包括主要的平台跨不同行业进行交易行为的出现、更大的透明性、收集和使用数据的剧增的重要性、算法竞争机制的使用。电子商务的增长有潜力增加零售市场的竞争、极大提高消费者的选择和促进产品经销的创新。然而,某种动态竞争也促进了企业经营者的限制竞争的协同行为和单边行为。广泛地考虑电子商务市场内潜在竞争法的关注,其焦点特别集中在纵向限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根据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提出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规制措施,可以超出竞争法的视域,采取特殊行业、消费者保护、数据隐私为标准的规制方法。

  • 标签: 电子商务 平台 新型的限制竞争行为 总体福利损害 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