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6 个结果
  • 简介:越南政府于2006年9月27日颁布第89号决定,规范出入境商品和国内流通商品的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越南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个人和组织。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生效,由越南科学技术部负责实施和监管。新规定生效后,1999年8月30日颁布的第178号决定作废。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增加了如下内容:(1)明确规定越南作为国际条约成员国,履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2)对商品产地的标明要求更具体。商品产地必须标明生产地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对于在越南生产的商品,已经标明厂家地址的,不用标明产地。(3)商品名称由生产经营者自定并承担责任。

  • 标签: 商品产地 标识管理 越南 生产经营者 国际条约 进出口业务
  • 简介:<正>目次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管理问题的提出二、农产品安全标识管理及其法制化的意义三、构建农产品安全标识管理法律制度的现实条件四、农产品标识管理立法需要明确的若干具体问题农产品特别是食用初级农产品,是食品及其加工的主要原料,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子。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民众生命健康、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亦是实现农业结构调整和增效、农民增收、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与突破"绿色壁垒"

  • 标签: 立法问题 农产品市场 标识管理 安全标识 初级农产品 国家行政管理
  • 简介:对商业标识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既符合该法法益保护的传统禀性,也是对商标法保护法定主义的有益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次修订时可以考虑引入'商业标识'的概念,并以此为依托来构建整个市场混淆行为规制框架,这对构建商业标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送审稿》第5条对'商业标识'的引入正是实践此种理念的具体表现。但是,审订中的《修订草案》却改变了此种规定,仍然延续了现行法以列举具体标识为中心的保护方式,这并不当然构成一种进步。《送审稿》第5条和《修订草案》第6条的内容仍然值得商榷,需要进一步对注册商标保护进行知名性条件限定、在市场混淆规制条款中规定不构成混淆的例外情形及对个别立法措辞进行准确表达,以实现条文的完善。

  • 标签: 商业标识 市场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草案送审稿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 简介: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统一律师协会和律师职业标志,加强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 标签: 使用管理 办法日经 律师协会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