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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结果
  • 简介:国家理性的法律表达就是国家理性在现代国家的法律治理层面上的理性推展。本文将现代国家理想性地划分为绝对主义国家、立宪国家以及自由民主国家三种历史类型,从而将国家理性法律表达置于这一历史线索之中加以考察。国民身份的塑造、规则模式的创制和生活意象的营造是国家理性法律表达所遵循的机制,依凭这三种法律表达的机制,现代国家在自身的建构历程中相应地将国民塑造为臣民、市民和公民,创制出了行政规章模式、宪法—民法模式以及社会法模式,并在国民的私人生活中营造出"君主是家庭荣誉的守护者"、"男人即家中的君王"、"个人即国王"这三种生活意象。基于这种历史考察,本文力图提炼出国家理性法律表达所内含的历史逻辑。

  • 标签: 国家理性 现代国家 法律理性 法律表达 国家建构
  • 简介:话语分析有助于阐释执法活动中呈现的多重意义解释,通过话语分析可丰富对城管执法困境的认识。严格执法、服务大局的执法话语存在诸多不足,遭受来自其他话语的质疑,难以有效实现对城管执法活动正当性的论证。媒体舆论对权利话语和'弱者的武器'话语的片面采用存在较大偏差,城管执法状况被选择性呈现,执法问题泛政治解读,易导向对体制的否定,引发社会对立情绪。社会主义话语的使用方式具有多样化,既会导向舒缓执法冲突,也会导致加剧执法者和执法对象之间的紧张关系。改善城管困境,需要塑造话语,推动公共规则的形成,达成兼顾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执法效果,推动法治建设的务实开展。

  • 标签: 城管执法 话语分析 话语类型 话语重塑
  • 简介:在当前的研究中,陪审制被普遍认为是一种能够对司法审判与民众意见进行沟通的制度形态,但是进一步的分析表明,由于受功能定位的限制,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在事实上并没有承担表达民意的职责,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近年来出现的人民陪审团则由于自身结构及相关条件的影响,在表达民意的效果上存在明显的限度。对陪审制的改革和加强无法解决司法机关的民意获取难题,对此还需要通过借鉴域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制度创新。

  • 标签: 陪审制 民意 表达 限度
  • 简介:从立法论上看,法律是一种语言产品,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达决定着法律的品质,并进而直接影响法治。刑法由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在规范的表达上,存在囿于该原则的诸多特殊要求,比如更强调自身的明确性,更注重由语言意义所界定的实体正当性,也更追求体现平等原则的规范的完整性。同时,从增强刑法规范体系的可操作性的角度,刑法规范的表达还应当保持一种平衡协调的关系,为法律适用提供便利。刑法规范表达的这些要求,不仅是构建良好的刑法功能的需要,而且也是对法治原则的一种体现。

  • 标签: 刑法规范 立法技术 语言 法治
  • 简介:热点案件的不断涌现揭示了民意与法意之间不可消弭的矛盾.在现代司法程序中,民意处于司法合法性与司法理性构筑的二元困境之中,一方面民意是司法合法性的基础,另一方面民意审判又违背了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如何正确处理司法程序中的民意是现代司法不可回避的课题.实际上,司法程序中的民意可以划分为制度化民意与非制度化民意两种类型.司法合法性的基础是制度化的民意,而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容的是非制度化民意.因而,吸纳制度化民意应当成为化解民意与法意之间矛盾的努力方向.就我国而言,司法活动中曾经出现过人大个案监督、涉诉信访、品格证据、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制度化民意表达机制.但是只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了民意与法意的平衡.人民陪审员制度产生的目的便是表达民意,基于此也就产生了评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三个标准,即民意表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从这三个标准出发,检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进一步提出更加明确的完善措施.

  • 标签: 民意 司法合法性 制度化民意 人民陪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