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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结果
  • 简介:现阶段,我国有关产品设计缺陷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成为判断产品责任的疑难问题。针对产品设计缺陷案件,应当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以改变产品责任一律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局面。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不合理危险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足以适应产品设计缺陷案件的要求、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欠缺说服力,可以借鉴"风险—效用"标准予以完善。在运用"风险—效用"规则时,受害人原则上应该提供缺陷产品的"替代性设计",并由法院对该替代设计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予以权衡,以此作为认定产品设计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具体标准。

  • 标签: 设计缺陷 严格责任 风险—效用 合理替代设计 过失责任 不合理危险
  • 简介:专利产品使用人修理权存在的前提是专利权人对该产品已经权利穷竭,但若是专利产品经修理达到了再造的限度,专利权人仍可主张其权利并未穷竭。如何确定这个限度的临界点,有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可以准确的对修理与再造进行界定,目前国内外司法实践尚没有确切清晰的答案。

  • 标签: 专利产品 修理 再造 权利穷竭
  • 简介:司法产品并不必然就是公共物品,司法服务也非必须由政府提供。历史上,政府司法首先是作为统治者的创收手段发展起来的,而非公共服务。市场或社区自身也能够提供非政府的纠纷解决机制。政府司法并不天然优于非政府司法。对于大量不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案件,非政府司法能够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和竞争机制是非政府司法有效运作的关键。这一机制适用于公共法院,也就是当事人合意选择公共法官制度。后者可能对我国当下的司法改革具有特殊的政策意义。

  • 标签: 司法产品 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 政府司法 非政府司法
  • 简介:司法供给实际产生的外部效果与司法供给应当产生的较为理想的外部效果之间的差距即是司法供给效应的局限。鉴于司法供给宜区分为产品性供给(包括常规性司法产品供给与敷应性司法产品供给)与符号性供给,故司法供给效应也应对司法产品性供给之效应与司法符号性供给之效应作分别讨论。当前,个体性司法产品供给之效应局限主要体现为与"案结事了"之实效以及外部对司法程序正当性的预期之间的距离;结构性司法产品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因结构性司法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导致的无以承载促成"平和可控的有计划社会变迁"之功能。非常规性司法产品(即"敷应性司法产品")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回应外部的应景需求的效果不佳,且没有获致正面的衍生效应。司法符号性供给的效应局限,主要是难以较好地表彰政治治理与社会运行的现代化、法治化、进步性,未能发挥促成社会平和、累积的有计划社会变迁之功能。

  • 标签: 司法供给效应 产品性供给 符号性供给
  • 简介:“具体数额”在刑法设立之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因其形式上的公平模样,尤其是在经济性犯罪中备受宠爱。随着社会的发展,“具体数额”却在当今司法格局中遭受非难:刑罚量的有限与数额无限之间的不对等、低量刑幅度的较少适用而沦为“僵尸条款”;数额以外的定罪量刑情节无法“大展拳脚”;价值的变动与数字的僵硬在实际危害程度的表达上失衡。构建“数额加情节”的复合判断标准是数额犯立法实践的已然选择与今后发展的必然方向。

  • 标签: 具体数额 量刑标准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 简介:本文以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入手,提出产品自损和纯粹经济损失是否适用侵权责任的问题。首先梳理了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财产损害”概念,明确其一般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但《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可能包括产品自损及纯粹经济损失。继而本文以功能主义的比较法方法研究德国民法中的“继续侵蚀性损害”学说与实务,并与我国民法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可予赔偿的产品自损范围过于宽泛,应作适当限缩。

  • 标签: 产品自损 纯粹经济损失 侵权责任 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