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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结果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通过和实施以来,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海商法》与国际国内的立法发展不相适应,存在着内容服从形式的缺陷。为了顺应海洋战略新形势,遵循海法的内在性规律,契合海法的现代化特征,中国应当尽快编纂中国海法典。编纂中国海法典应坚持开放性、前瞻性、协同性原则。海法典编纂的第一步是修改《海商法》相关条款,整合司法解释;第二步是扩大其适用范围,增加航运贸易发展与海洋时代所需要的规范内容,将涉海相关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规范及相应程序统一纳入海法典。

  • 标签: 《海商法》 海法 海法典编纂 编纂动因 编纂原则 法典体系
  • 简介:在国家层面以及学者层面所存在的对民法的私法属性之缺乏认同,为民法典编纂在观念上的主要障碍,反法典化的理论观点、民法典编纂体系的理论纷争以及因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而导致的具体制度安排上的困难等,是民法典编纂在技术上的主要障碍。厘清理论研究与立法活动的关系,确立立法大局意识,在学者与立法机关以及学者相互之间达成理解和妥协,是克服民法典编纂之障碍的基本途径。

  • 标签: 民法典 编纂 立法障碍
  • 简介:穗积陈重所著《法典论》一书将法典编纂论本质定位为形体论,以翔实史料为基础,致力于法典形体论的构建路径探究,为法典建构提供了有益视角。法典形体论主要指涉法典外在形体及其构建路径,形体论的研究在传达法典实质精神,维持法典形式理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法典形体的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遵从实质精神的指导,发挥法律者的主导作用,并明确法典形体构建的路径认知。法典形体在宏观上应以权利为导向,中观上以合理结构为追求,并在微观上选择明确的用语。《法典论》中的立法技术对于我国民法典编纂具有重大助益。

  • 标签: 《法典论》 法典编纂 形体论 路径选择
  • 简介:俄罗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包罗万象的成文法典是立法者追求的终极目标,知识产权立法也不例外,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中统一规定是俄罗斯民事立法的传统。本文拟通过对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与民法典的编纂之间关系的历史传统及其法律基础的考察,探讨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产生和发展的内在规律,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提供有益的借鉴。

  • 标签: 俄罗斯 民法典的编纂 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
  • 简介: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信息呈爆炸式地激增,当下注意力已取代信息成为最重要的资源.书业竞争异常激烈,能否引起读者的注意力,成为能否赢得读者的第一步。图书出版业如果能合理地运用“注意力经济”,进行编辑手段与营销方法的全面创新,就能吸引受众的眼球,取得更好的市场效益。

  • 标签: 危机 统计数据 亚马逊 产业链 数字出版
  • 简介:当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据说已经有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作为一部私法大典,民法典的编纂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中极其重要的一项社会工程。虽然就民法典编纂的社会条件而言,也许还未真正成就,但是法律本是一种调整社会的规范,是人们改造社会的工具和手段,因此,一部重要、科学的法律的制定或编纂必将有力地促进社会的发展,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目的达成。也只有将民法典的精神和灵魂融入法制体系之中,我们的法制体系才是真正具有时代精神的法治体系,从而完成法制的华丽转身。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法制体系 同步调整 法典编纂 时代精神 法治体系
  • 简介:我国版式设计专有权的权利对象和边界不清,其根源是错误地以为版式设计专有权的对象是"版式设计"。版式设计受著作权法保护,正当基础不外乎排版劳动与审美表达。一方面,按照既定的版式设计逐页手工拣字、对齐,或者用电脑编辑作品,需要付出实质性劳动,这适合采用邻接权保护。据此,只有以原样复制此种版式设计出版同样内容的图书期刊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以字符作为绘画创作元素,变形配色并结合图案、留白,由此形成的用于宣传的图文版式设计属于"作品",其审美表达如果具有独创性,则应作为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在这两种法理基础之外,再以鼓励创新为由对"版式设计模板"类推适用版式设计专有权保护,不但不能鼓励版式设计模板直接开发者投入创新,反而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混乱。

  • 标签: 版式设计 文本版式设计 图文版式设计 排版劳动 审美表达
  • 简介: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解释应当以我国语言文字的基本宪法政策为基础,即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这一要求经由法解释学的方法被转化为在语言多样性目标的约束下国家对国家通用语言的形成与使用义务以及以鼓励性手段为表现的推广普通话的要求。具体到媒体领域,对普通话的特别保留正是对公法层面纯粹的逻辑推演具体运用的结果,即通过制度设计来满足媒体语言在普通话与方言关系上"基本"与"非基本"的比例性要求。因而,相关规范解释上的发展,不仅能促进我们从立法者与执法者的角度来理解秩序建构的现实与需要,更使得语言发展最终的选择权保留在了公民个人手中,从而符合宪法规定的原意。

  • 标签: 普通话 方言 推广普通话条款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简介:回应权是名誉损害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基于该权利,被报道者有权要求报道媒体在原报道的同一版面、同样字体及篇幅免费刊登回应文章。回应权可以发挥救济名誉损害、减轻媒体诉讼压力与促进资讯多元等功能。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虽规定了该制度,但其适用规则及法律效力并不明确。在比较研究基础上,建议回应权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张至所有媒体形式,包括印刷媒体与广电媒体,并主要限于事实报道的情形。被报道者行使回应权的,应当限制媒体名誉侵权责任的范围。

  • 标签: 回应权 《出版管理条例》 名誉损害
  • 简介:作为中国民法典编纂之重要参考的《德国民法典》(BGB),在其侵权编立法中长期盲目坚持老旧、过时的"实物中心化"立场,难以对著作权形成全面有效的保护,甚至对其后德国著作权单行法的制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中国民法典在编纂的过程中,理应避免《德国民法典》就"实物中心化"对中国立法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将知识产权作为关注的重点,并根据其性质加以特殊保护,或以"标注原则"、"法定赔偿精确化"、"诉讼成本开支保留"核心,为知识产权保护之特殊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 标签: 《德国民法典》侵权编 “实物中心论” 恢复原状 法定赔偿 诉讼费用
  • 简介:围绕通常的著作权共有情形的权利行使,以往下级法院的立场并不统一。本案确立了如下两条先例性规范:(1)通常的著作权共有中的作品利用纠纷,(类推)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2)在全体共有人客观上难以协商的情形,部分共有人可以不经与其他共有人的协商独自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共有作品。不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不能成为共有人权利救济的实定法依据。

  • 标签: 著作权共有 权利行使 实定法依据 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