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商务部《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产业聚焦》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GDP贡献率不足27%,而美国、欧盟均已接近40%。然而在谈到中国专利成果的转化问题时,大多数学者都似乎达成共识认为中国专利成果的转化率低。笔者在涉及这个问题的时候,对转化率的定义问题觉之重要。大体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大多数学者都是在广义的角度去谈论转化率,但是对其内涵却不同的理解,而对内涵的不同理解也就涉及到了狭义的转化率的范畴。对专利转化率定义的界定目的是在一个基本的共识之下来探讨专利转化率问题。避免不同定义之下没有基本的共识框架之下探讨,各持己见无法交流,以解决实际的问题。
简介:培育种子与使用种子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关涉育种者的智力财产、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德国的品种保护从国家、国际和欧盟三个层面出发提供制度框架。作为功能性手段的品种保护包括保护植物种植者,以保证可持续营养供给安全和通过品种保护法上的育种优先权与专利法上的排他性权利保护在激励竞争开放型研究上的公共利益。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应当对农业上的品种保护和专利保护进行界分,并结合欧洲专利局扩大申诉委员会的解释说明方法的可获专利性与植物的可获专利性。此外,对欧盟法的品种保护权和美国法上的专利权中的自我复制(Nachbau)现象进行比较。最后,必须强调,品种保护制度对提高农业产能、协调利益冲突、推动种子研究、满足人类营养需求均有推动作用。
简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尹新天先生的观点,现行《专利法》第69条不属于专利权例外,因而不是《专利法》第11条中的“本法另有规定”。这是值得商榷的。《专利法》第69条中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与一般意义上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并不相同。在逻辑上,对于《专利法》有关条款的定性应当遵从相同的标准。如果认为《专利法》第14条及强制许可相关条款属于专利权例外,那么就没有理由不认为《专利法》第69条是专利权例外。从国际法视角看,《专利法》第69条主要与TRIPS协议第30条及第26条第二款相对应,属于典型的专利权例外。我国《专利法》第11条应当进行修改,将“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之措辞写入该条第二款。
简介: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积累了悠久的历史经验,并处于不断发展和精细的趋势,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Halo案则是标志性判例,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根据美国司法实践的成熟经验,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与遏制专利的有意侵权,对于侵权者的惩罚应与其过错相适应。以《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需要'正本清源',加重赔偿仅具有惩罚功能,不应以补偿性作为原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应仅以'故意'作为门槛,而应根据案件情况分别适用不同标准。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专利侵权过错的认定应吸收美国的先进经验,善意相信专利的无效或非侵权的情形应排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律师意见抗辩'的适用存在一定的条件,其与拒证特权之间的关系需要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