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简介:最近的调查显示,公众对集团诉讼制度的不信任正在增长。必须对集团诉讼制度做点什么的感觉不断增强,直至最近在两党连立的《集团诉讼公平法》的讨论过程中达到了顶峰,这部立法扩大了联邦法院对州际集团诉讼的权限,同时要求联邦法院谨慎审查代币券和解协议。寻求利益的集团诉讼律师及其在诉讼启动、选择以及和解方面伴随的努力。基于这一原因,私人检察官类比理论的支持者很少主张国家检察官缺乏启动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之诉讼的权力。然而近年来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因为许多国家检察官积极联合私人原告律师启动消费者欺诈诉讼和反托拉斯诉讼。各州已经在尝试的方法有:(1)在私人律师选择方面强制增加竞标程序;(2)禁止受雇于国家检察官的私人律师接受胜诉酬金协议;(3)禁止向国家检察官竞选捐资的律师与那些检察官进行诉讼上的合作。
简介:<正>基本案情:1997年8月,本案被告王洪从北京安特明公司(恒升公司代理商)购买恒升SLIM-I笔记本电脑一台,收据上记载的购买单位为保定市科华公司,交款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成。1998年6月,王洪因故将电脑送安特明公司维修。次日,安特明公司要求王交纳7300元成本费。王认为电脑尚在保修期内,应免费修理,双方产生分歧,王数次至京未果。王自觉上当受骗,在互联网上发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下称《上大当》)。《上大当》在介绍纠纷的详情后,称:'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
简介:本案初审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再审虽引用劳动保险法条文却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反映出工伤待遇纠纷长期以来被当成侵权处理,这种滞后的司法理念值得我们反思。笔者拟从定性、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三方面剖析本案、提出质疑,认为解决工伤待遇争议应体现《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