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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清末洋务工业化运动,由于落后生产关系与相对先进生产力的悖离,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折腾后最终归于沉寂,被世界誉为"亚洲第一雄厂"且为大清帝国第一家股份制改制企业的冶萍钢铁煤联营公司仍然难逃倒闭破产的厄运。缘何自近代洋务始的国有企业均易短祚而亡,一直为学术界所重。清末政治精英与商务精英们共同创设了冶萍公司,但由于其晚清帝国近代化先天准备不足和基本政治制度的宪政缺失,在西方列强武力与资本裹挟的双重夹击中崩俎。本文意欲以冶萍为范例,寻绎晚清民族自强求富与变法救国宪政缺失的内在原因。

  • 标签: 汉冶萍公司 近代工业化 清末洋务 宪政缺失
  • 简介: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最重要的是转换管理思维,从控制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努力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一方面要促进社会组织行为公开透明,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的重点应转移到事后监管上。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持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释放社会活力。

  • 标签: 服务型管理 社会组织 控制型管理 政府管理部门 管理思维 良好环境
  • 简介:消极内向性格者自我封闭,不仅给自己心理发展和生活带了非常消极的影响.而且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有一定的关系:消极内向性格影响心理发展,容易形成偏执犯罪人、容易为犯罪妄想的产生提供条件以及影响外界对心理危机的干预。产生这种性格的原因主要是:先天缺陷、儿童期不安全依恋的形成以及遭遇挫折。

  • 标签: 消极内向性格 犯罪 妄想 依恋
  • 简介:醉驾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贴合犯罪故意中"必然会"或"可能会"的紧密程度,醉驾人对危害结果也并不持有"追求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醉驾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同时,现行规定不要求醉驾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因此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对醉驾危险驾驶罪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凸显刑法对醉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相通之处。

  • 标签: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罪过 严格责任
  • 简介:"涉众"经济犯罪的"不特定公众"应当以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实质的公开性标准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实质上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的意图和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意图两方面进行认定,要打破"先刑后民"刑事诉讼原则,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属性,重构"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机制。

  • 标签: “涉众型”经济犯罪 法律适用 不特定公众 非法占有目的
  • 简介:近日,为努力营造廉政氛围,牢固树立“廉荣腐耻”理念,潼南县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启动“廉洁检察院”创建工作。要求各部门、个人要深入排查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并加以整改;要坚持经常性、多形式、有针对的开展廉政教育活动,营造廉政文化氛围,强化干警廉政意识;

  • 标签: 创建工作 检察院 潼南县 廉洁 党风廉政 教育活动
  • 简介: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认定并不是单一的。如果"办卡人"自己办卡恶意透支,则"办卡人"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与他人出于恶意透支目的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与使用人为本罪的共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办卡人"办理信用卡后,并非出于恶意透支合谋的目的,借给他人使用造成危害后果,则"办卡人"承担民事责任,使用人承担刑事责任。

  • 标签: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主体
  • 简介:在“服务政府”理念指导下,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诸多行政行为,与传统的高权性行政行为存在巨大差异。这些新型行政行为冲击了传统行政法理论,也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从高屋建瓴的角度分析既有新型行政行为,可将其分为行政给付类、公私合作类、行政服务类和行政指导类四类行为。这四种行为的划分是对当下实践中行政主体纷繁复杂的多种行为的总结,也为服务政府理念下新型行政行为的进一步类型化研究提供了基本框架。

  • 标签: 服务型政府 新型行政行为 类型化
  • 简介:现行户籍制度是一种以人的身份歧视与地域分割为基本特征的传统社会制度,具有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强烈而鲜明的政府管制色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构建服务政府目标的提出,在特定时代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户籍管理模式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显现。户籍制度改革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社会治理规律,废除歧视性规定和政策,剥离附加在户籍制度上所有不适当的管制影响,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和功能,逐步做到在户口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正是公共服务政府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 标签: 户籍制度 功能定位 服务型政府
  • 简介: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信用卡申领人,也包括实际使用信用卡的人。在信用卡申领人将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的过程中,信用卡申领人和使用人往往能构成利益共同体,其在恶意透支上,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信用卡申领人和信用卡实际使用人都认定为"持卡人"。

  • 标签: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持卡人 申领人 使用人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并确定了"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限制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两次催收的认定、三个月的宽限期计算等问题仍存在争议,本文试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 标签: 恶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两次催收 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 简介:一、问题之提出侵权行为发生后,除了直接给被侵权人带来损害外,往往还会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此处"第三人"是相对的概念,即相对于某一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而言。例如,在"林玉暖案"中,张某殴打曾某,致其头部受伤倒地,血流满面。张某的行为无疑对曾某构成侵权——侵犯身体健康权,因此,在张某和曾某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 标签: 第三人 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 英美法 意义 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