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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双方当事人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息应认定为垃圾短信,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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