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积极对标把“进博会”办成国际一流博览会的目标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源头治理、加强办案、法律监督、法治服务等各环节重举措、下功夫、出实效,推动区域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保驾护航“进博会”顺利圆满举办。一是协作联动,构建防护一体化。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了解熟悉与“进博会”相关的商标、专利情况,筛查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隐患的企业,排摸犯罪手法隐蔽性较强的案件,对涉案数量较少、涉案金额较小、涉案范围较窄的案件及时有效遏制;根据“进博会”参展商类型,系统梳理“进博会”召开前后大虹桥及周边辐射区域容易多发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积极保障各国参展商和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惩犯罪,实现打击精准化。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涉及区域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高新核心技术等领域的假冒专利犯罪,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督促建立有效措施保护品牌商标权,如该院从严办理了一起涉47个国家的特大跨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对其中1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简介:在当今的中国环境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走一条本土化与国际化和谐共存的道路。从普遍性意义上看,将国际法和比较法'融入'固有课程编制,是国内法学院应该选择的一条道路。这种模式不会引起固有课程的结构性变化,打乱固有的课程教学,而是可以在稳定固有教育模式的前提下探索国际化。并且,课程的开发是学院可以自主决定的事情,变数不会太大,每个学院可以根据自身的实力决定是否聘请外教,是否办成两个学位。此外,原有的学生群体并没有改变,毕竟大部分的学生还是以本土化的学习和研究为主。同时,融入国际法和比较法课程又适应了部分学生国际化的需求。因此,这种模式最为稳妥,可以稳步推进.假若不顾现实条件,大量地引进新项目、新机构而又没有足够的课程基础,只会昙花一现,不会长远,甚至也会造成学生国际化不行、本土化不能的局面。
简介:行政诉讼“三难”问题的形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面临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压力,受到较多的行政干预,而其与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不无关系。2000年以来,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全国各地法院开展了提级管辖、异地管辖和集中管辖等多项改革试点。海南法院的模式选择,坚持“三个有利于”、“三个必须”:有利于实现公正,降低改革成本,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功能的发挥;必须坚持依法改革,更加注重改革的成效和成本,确保改革得到各方的认同和支持,实现“从体制到机制”、“从动人到动案”的转变。在海南新的发展形势下,时代更是赋予本项改革更为深刻的重大意义。“海南方案”注重制度维护和风险防控,提前研判,坚决防范改革积极功能递减,续航能力不足,不了了之、半途而废;防范制度不足和负面效应的放大抵消、弱化改革的成果;防范行政干预的新样态侵蚀司法公正,行政机关“互相帮忙”,联合抵制,改革的抗干扰功能减弱;防范诉讼成本提高不能换得公正结果而进一步激发“信访不信法”;防范“司法白条”,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防范关门改革,自说自唱,影响改革的效果评估和制度完善。
简介:当下,生态损害的公法救济渠道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能力和动力;另一方面,公法上行政处罚等措施无法直接救济生态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这一私法救济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中,行为人经由“加害行为-生态破坏”最终损害了他人的生态利益。构建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应从请求主体、义务主体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等几个方面着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判定要均衡考虑生态维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应当以行为违法作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应当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分别规定,这不仅由它们各自的特点所决定,而且也凸显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之重要地位。
简介:环境违法犯罪严重危害生态环境,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也有很高的要求和期待。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特点仍然极为突出,仍有部分环境违法犯罪人员未受到查处。科学的环境行政执法不仅能够节约刑事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环境刑事司法的开展,环境刑事司法在相对减少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也对其发挥着有效的监督作用。这就要求一方面需要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立法,有效监督行政执法。如此,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才能够共同为生态中国梦的实现贡献力量。
简介:发展绿色金融是环境可持续和金融可持续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的公共性及其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应当承担环境义务;而共谋理论与自己责任理论的发展更为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提供了依据。商业银行环境责任体系包括商业银行环境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我国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相关立法层级低、操作性不强,法律义务基本内容和法律责任规定存在重大空白,严重阻碍了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借鉴赤道原则、《可持续性政策》与《绩效标准》等国际金融软法,以及美国等发达国家相关金融硬法,提高我国相关立法层级,鼓励商业银行绿色金融服务创新,建立和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控制机制,确认商业银行作为环境责任承担主体,极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