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几年来,勒索软件增长迅猛,给全球的网络安全带来巨大威胁。从1989年第一个勒索软件问世至今,其勒索目标越来越多样、勒索产业链逐渐形成、勒索手段逐步走向高端、虚拟货币支付越来越普遍且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勒索软件得以爆发式增长与其高收益、低成本的特点,受害人防范意识和防御能力的缺乏以及相关监管和技术防控不足有关。目前勒索软件呈现出数量持续增长且变种增多、攻击目标针对性强、危害后果日益严重的发展趋势,为此我国应完善包括国家层面、社会机构层面和个人层面的综合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做好勒索软件的预警、拦截、预防、治理工作,以全面、系统地保障网络安全。
简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得债权人起诉未履行义务的发起人股东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附追索权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自颁布以来饱受批评,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有违有限责任这一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过于严苛的无过错连带责任加大发起人所承担的风险会使得发起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失衡,进而打击发起人创业的积极性,有违商法促进商事活动交易的基本目的。笔者则认为十三条第三款看似确有不合理之处,但是结合目前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加之其他配套制度的建设不完善之考虑,具有现实性与必性。但是只是临时性的替代措施,终究不是长远之计。对于现行制度的改进建议笔者认为,发起人连带责任之矛盾根源在于资本制度改革过于激进股东出资制度安排不完善背景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缺失,不得以才规定过于严苛的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而从根本上解决此矛盾困境不在于某些文章指出的细化公司类型和设立阶段不同情况的规定以及连带责任的主观过错认定等方面。只有完善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催缴制度等安排,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制度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