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虽然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诚信和道德的培养却需要较长的时间。目前,因为诚信的缺失,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层出不穷,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在依法解决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过程中,我国当前的法律所存在的最大的难点是对二者的区分问题。本文拟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对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错位定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希望有助于最终解决我国当前广泛存在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问题,从而有助于提升经济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并有助于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提升社会的和谐程度。
简介:一、案例简介:1996年9月份,某县物资中心副主任白某利用主持工作之便,擅自与市果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公司为中心预付10万元货款,中心负责收购优质苹果,双方共同经销营利,年终归还货款。合同签订的当天,白某又出具公函,假以中心在开户银行有贷款怕被扣留为借口,要求公司将货款直接汇到孙某(白某之妻,无业)的个人存折上。公司如约汇款后,孙某分两次提出全部货款。自己联系到果园收购苹果,并租用中心的仓库储存。后来市果品公司验货时发现货次价高,当即要求中心全部退款,孙某经多方筹资,于1998年12月全部还清了预付货款本息。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协议的内容是
简介:以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为代表的西方法学界哀叹“契约死亡”!果真如此吗?笔者以亲身经历的3个典型案例反映出“个案困境”,以30起1363件商品房买卖系列纠纷案件分析出“整体困局”,由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准入规则和无效规则剥离出“立法困惑”,一个个立法、司法现实。使读者深感我国现行格式条款法律制度的“问题困扰”,契约死亡并非恫吓!如何让沧桑百年①、造尽辉煌,而今却濒临死亡的契约理论再生?包括日本学者内田贵的《契约的再生》在内,迄今尚无满意答案。笔者认为,探明法理根据是规制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契约再生的基础。于是提出格式条款非平等性、非协商性、非特定性的“三非”特征.“格式条款规制说”的性质,契约自由与交易秩序和谐、公平交易与效率经济统一、基本生存与持续发展兼顾的价值取向。契约再生必须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共同给力,体现在格式条款的三条规制路径:立法界定立法定义、确立规制原则、明确条款准入规则、理顺无效原则体系;行政健全审查备案制度和违法禁用制度;司法建立绝对相对无效、免责加责和主要权利判断、提示义务范围和条款解释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