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焦点。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用到文义解释的方法,而且往往是首选的解释方法。传统文义解释过程中主要采取语义分析法,但语义分析困固于主客二分的层面,呈现出纯粹、单一、静止、机械而又封闭的局限性,它虽然有助于限制法官的擅断而且排斥价值判断等其他因素的参与,但也极易形成机械司法。为克服和减少文义解释的局限性,本文引入和强化语用学分析法之动态、恰当、合理以及融贯性之理念,不仅强调文义解释的语境适应性、全面整体性以及多维融贯性的语用原则,而且更要结合司法实证理解文义解释的语义语用结合准则、关联协调准则、动静结合准则以及语用恰当准则,进而实现文义解释之法理自觉和能动实践之双赢。
简介:苏联学者关于历史规律与人的能动性关系的理解大致上经历了从实体论哲学范式到主体论哲学范式的重大转变。在50年代中期之前,苏联学界普遍遵循实体论范式,将历史规律内化为"严格决定"人类历史进程的实体性存在,抹平了历史进程与自然进程之间的本质差异,并造成了对人的能动性的彻底抹杀。5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人的问题的凸显,苏联学者普遍从实体论哲学范式转向主体论哲学范式,将历史规律视为人的活动的产物,并通过引入可能性空间理论而对历史规律与人的能动性关系问题做出了极具合理性的理论阐释,但其仍旧存在着主体论哲学范式无法克服的困境。通过探寻实体论哲学范式和主体论哲学范式在理解历史规律及其与人的能动性关系问题上失足的根由,并遵循马克思的实践哲学范式,可以为这个问题的解答寻求一种新的可能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