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面对高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和身心障碍者福利新理念的内在驱动,我国民法总则编纂为重塑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了契机。构建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在于将成年监护制度与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加以“脱钩”。其主要内容包括,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凡不能自我保护与照顾的人均可作为被监护人,同时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身体障碍者、辨识能力衰退的老年人、因不良嗜好而致辨识能力欠缺者等均可适用监护制度;根据成年被监护人的具体辨识能力程度,设立监护、保佐和辅助三个层级的监护类型;增设意定监护,并明定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适用;建立以监护监督人为主、监护监督机构为辅的双重监督体制,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监护监督的职责。
简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距离世界性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运动的立法要求较远,在2012年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规定了老年监护制度,缩短了这个距离,取得了一定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将原有的成年监护只限于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扩充为凡无法辨认或无法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自然人,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设置监护人对其进行保护.特別是《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监护的意定监护制度,建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制度,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不过,《民法总则》对于成年监护制度必要蛆成部分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没有作出规定,留下了一个制度上的遗鶊.
简介:基于广西自治区L县的个案研究发现,在依托于政府庞大科层组织构建起来的扶贫场域中存在着各种"动员体制的再造形式",包括扶贫"领导小组"、扶贫管理的任务-目标取向、对口支援、定向扶贫和扶贫运动等制度安排以及社会多元参与机制等。这些动员形式在实践过程中能够缓解科层组织包括政策部门化、制度僵化等"科层制反功能"。本文引入"制度弹性"这一分析性概念,从制度内涵和运作过程两个维度考察这些再造形式,其中定点帮扶的扶贫手段在实际运作中的制度弹性最高,根本原因在于它能够通过强激励将制度执行者与制度施与对象紧密联系,形成"共容利益"。依次递减的是领导小组的扶贫组织和任务-目标取向的管理方式,而社会多元参与机制基本缺失。研究的局限性在于文章主要是对这些制度安排在扶贫场域内的动员机制和运作过程进行分析,对于制度背后激励设置、委托代理关系等学理机制有待深入的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