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先秦至西汉武帝时期,《周易》经历了从“卜筮之书”到“经书”,从“稽疑”到穷究“天人之道”的转变。西汉初期属于祖师《易》阶段,诸位祖师多著有《易传》,它们为西汉中后期经学《易》的成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汉初易学以自然哲学的阴阳天道观为主导,而包含了对于人事的说理。可以确定,帛书《易传》的制作晚于今本,且前者对于后者的抄录现象十分严重,而汉初诸《易传》可能也是如此。武宣时期,《周易》不但在朝廷及精英的层面上实现了“经书”性质及其地位的大转变,而且其师法和家法的传统亦得以迅速确立和展开。自丁宽至于施、孟、梁丘三家,《易》章句之学兴起,彼时的章句简明扼要,不过“训故(旨趣)举大谊(义)”而已;而随着京氏《易》立于学官,《易》阴阳灾异说也泛滥于元成之世。哀平时期,《易纬》诸书兴起,它们是谶纬思潮流行的结果。此外,《易林》和《太玄》二书也值得重视,它们既是仿经之作,也是造经之作,同时反映出汉人对待经典的态度。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