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金安证券要求法院确认中孚投资的出资行为无效,中孚投资以集天营业部作价出资存在欺诈行为,在金安证券与中孚投资的出资纠纷诉讼案中
简介:股东出资和资本形成是公司资本制度的第一个阶段,作为公司资本制度另一个组成部分的股东出资制度,二、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缺陷(一)缺陷的动因来自法定资本制度1、资本信用在经济学中薄弱地位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存在这样几个概念
简介:《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于资本额的确定笔者认为只要能够保持公司的经营,而股权出资主要研究的是新组建公司或资产被注入公司的资产信用问题
简介:股东出资和资本形成是公司资本制度的第一个阶段,作为公司资本制度另一个组成部分的股东出资制度,二、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缺陷(一)缺陷的动因来自法定资本制度 1、资本信用在经济学中薄弱地位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存在这样几个概念
简介: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对内责任是指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内部应对其他股东及公司承担的责任,《公司法》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简介:此处不作为的行为(虚假出资行为)自虚假出资之时起至法定的要件齐备(直至出现《规定》中列明的各种情形之一),一、 我国《刑法》第159条1款中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即虚假出资犯罪既遂之时
简介:中国的政府创新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或社会主义定向的政府创新,政府理论创新、政府制度创新、政府技术创新和政府实践创新,中国的政府创新只能是社会主义初始阶段的政府创新
简介: 《公司法》第35条第3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了规定,各国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作了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也作了规定
简介: 三、关于股东因继承、赠与、共有财产分割及法院强制执行而发生的出资转让问题,因继承、赠与、共有财产分割而发生的出资转让要经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在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因继承、赠与、共有财产分割而发生的出资转让时
简介:我国政府规模是否合理,判断我国政府规模是否合理,则政府规模增长
简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同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组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都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
简介:(四)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应当把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龙头,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表率
简介:政府不仅有必要培育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一种从社会或社会的一部分中的普遍信任产生的能力,由公民参与的横向关系网络所体现出来的社会资本会提高政府绩效
简介: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二、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
简介:还要安排社会组织参与政府的制度,政府在提供公益物品时,让各种力量尤其是新兴的非政府组织力量参与到政府治理和社会公益的提供中
简介:采购实体应当迅速对提出参加预订采购的供应商开始资格审查,我国在政府采购立法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借鉴《协议》的内容和国际组织的有关规定,(二)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实体在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时
出资欺诈的诉讼途径1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1)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2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1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2)
从个案看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
对虚假出资罪的犯罪既遂与继续的刑法思考
政府创新与政府自觉
有限责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法律问题浅析1
有限责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法律问题浅析(1)
有限责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法律问题浅析(2)
有限责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法律问题浅析2
“政府规模”定律与政府合理规模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性之比较
政府诚信建设探析
政府培育社会资本以提高政府绩效的路径选择
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
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与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
以WTO《政府采购协议》为鉴,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