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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雷区分法律与法律渊源,这种区分本身代表他的法概念:法律是法院创造的一般规则。相较于奥斯丁法律命令论,雷认为不是主权者,而是法官创造了法律。然而,在讨论法律渊源的法律约束力,雷的立场徘徊于强弱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理论,造成了其理论的不自洽。借助凯尔森和哈特对此的相关批评可以看出,如果扩大雷法概念的外延,上述冲突将得到化解。因此,雷所谓的法律渊源其实是法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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