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科学界定了“农业综合执法”的法理内涵,明确了农业综合执法的实践价值。指出必须强化综合执法中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以实现行政积极控权。行政机关应该围绕着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为其参与程序提供便利,并且对其申辩予以保护和认真对待。
关于“农业综合执法”的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