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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企业国有资产法》重新设计了出资制度,使之类同于“纯粹的出资”,但这些制度未能按立法者所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本质根源在于立法者忽视了企业国有资产机构的特殊身份,以及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之后仍生效的与出资机构有关的法规,这些法规所赋予出资特殊的职权,注定其不可能成为“纯粹的出资”。为此,必须正视企业国有资产的属性,从立法层面解决企业国有资产“虚位”“越位”问题,对其适当的放权、还权、赋权及分权制衡,才能为不同样态的企业国有资产配置适格的出资主体,最终使企业国有资产产生最大的经济利润,进而造福于国民。

  • 标签: 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法 出资人制度 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