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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ADR机制社会功能和价值的提升,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日趋重要以往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三种方式:和解、调解和民事诉讼既有优点叉有缺陷,从仲裁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心理态势、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陷等方面可以看出适用仲裁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是可能的。针对环境污染纠纷的特殊性,在实现环境仲裁的法制化、规范化时,必须注意修改和完善以下方面:仲裁协议的问题、仲裁受案范围的问题、仲裁机构的问题、“一裁终局”的问题。

  • 标签: 环境污染纠纷 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 仲裁机构 调解制度 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