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第8条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作了以罪论处之明确,这无疑是对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方面有着十分积极的价值作用,也对遏制不法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是一个刑法意义补苴。下面我们围绕本文主题及引起的思索展开三个方面的讨论,以供同仁赐正。
论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犯罪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