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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之价值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但不能因此而漠视共同危险行为的正当权益。共同危险行为的确定应符合相应的条件。过错应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倒置不能免除作为原告的受害人承担其应有的举证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内部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份额。

  • 标签: 共同危险行为 行为人的确定 举证规则 责任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