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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放火犯法。不论你是为了泄私愤、图报复,还是仅仅为了“吓唬吓唬”,或者为了“寻开心”、“开玩笑”,只要客观上威胁、危害了他人或公众安全的放火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惩处。自古以来,“杀人放火”都是不可轻饶的罪行。“放火”虽然不像“杀人”那样“血淋淋”,但其后果不仅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危及人的生命,一场大火烧死的可能不只是一两个人,很可能是数十甚至数百,这种例子已经举不胜举。因此,对纵火者必须用重典。可是,有的人不懂得放火犯法这个道理,或者不了解放火的严重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文的主人公王静就是其中之一,明明犯了法,还不认为自己犯法,喊冤叫屈。但愿此文能唤起更多“王静”们的法制意识,千万不能当法盲、干傻事,用“放火”这种犯法手段“吓唬”,更不能一时火气上来,不顾后果地去点燃罪恶之火,成为悔恨终生的纵火犯。

  • 标签: 王静 放火罪 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 县人民法院